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8〕5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港口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港口发展规律,监督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实施,提高港口规划、建设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委员会是市政府港口规划、建设的审议(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港口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拟订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规和港后区控制性详规;
(四)审查规划港区内岸线、水域、陆域的详细方案;
(五)审查重要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协调疏港公路、进港铁路、港区给排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六)统筹港口规划与临港其他专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研究解决港口规划与港口物流园区、临港工业区、保税区建设以及港口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七)引导和促进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港口发展中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航道通畅、通航安全、通关环境等问题;
(九)统筹协调港口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口岸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
(十)听取港口生产建设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环保局、国资委、铁路局、口岸办、地震局、港航局、威海港集团、水务集团、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聘请规划、交通、建筑、海洋、园林、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成立专家库,其职责是:受委员会的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单个项目专家组,由委员会根据审议(查)项目的性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关于港口发展的法律、法规,协调交通、发改等部门拟订全市港口发展战略,制订相关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全市港口规划、用地、对外合作、港口海域使用、岸线开发与保护、港口环境建设、临港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委员会确定。
(四)负责对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委员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梳理,并就港口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负责受理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港口建设发展中需要向国家、省、市请示研究决定的问题。各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事先与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衔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进入研究、上报程序。各有关单位上报国家、省、市的文件,须以委员会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六)对经市交通、发改部门批准上报的港口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点项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争取立项及政策扶持等工作。
(七)负责对港口建设的投融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工作督促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组成项目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一条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提前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期间研究的问题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每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于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港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查)的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如需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8〕5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港口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设立威海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港口发展规律,监督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实施,提高港口规划、建设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委员会是市政府港口规划、建设的审议(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港口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拟订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规和港后区控制性详规;
(四)审查规划港区内岸线、水域、陆域的详细方案;
(五)审查重要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协调疏港公路、进港铁路、港区给排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六)统筹港口规划与临港其他专业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研究解决港口规划与港口物流园区、临港工业区、保税区建设以及港口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关问题;
(七)引导和促进港口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研究解决港口发展中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航道通畅、通航安全、通关环境等问题;
(九)统筹协调港口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口岸信息系统建设等问题;
(十)听取港口生产建设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环保局、国资委、铁路局、口岸办、地震局、港航局、威海港集团、水务集团、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边防检查站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聘请规划、交通、建筑、海洋、园林、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成立专家库,其职责是:受委员会的委托,就港口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单个项目专家组,由委员会根据审议(查)项目的性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关于港口发展的法律、法规,协调交通、发改等部门拟订全市港口发展战略,制订相关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全市港口规划、用地、对外合作、港口海域使用、岸线开发与保护、港口环境建设、临港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委员会确定。
(四)负责对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委员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梳理,并就港口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负责受理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对港口建设发展中需要向国家、省、市请示研究决定的问题。各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事先与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衔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进入研究、上报程序。各有关单位上报国家、省、市的文件,须以委员会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六)对经市交通、发改部门批准上报的港口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点项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争取立项及政策扶持等工作。
(七)负责对港口建设的投融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作为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工作督促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组成项目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一条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委员会办公室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提前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三)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单位,并提前3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期间研究的问题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三条每次会议的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于会后将材料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市政府审批港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委员会审议(查)的港口规划建设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如需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港口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