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法规[2008]10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一周年,为检查各地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请各市组织对所辖范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规范情况;
(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受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和及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情况;
(三)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予以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
(四)除依法保密外,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情况。
二、检查方式
由各市局组织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局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局精心组织,确保此次检查取得实效。要求各市局在7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刘力宏,电话(传真):0571-87055019。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法规[2008]10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一周年,为检查各地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请各市组织对所辖范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规范情况;
(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受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和及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情况;
(三)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予以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
(四)除依法保密外,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情况。
二、检查方式
由各市局组织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局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局精心组织,确保此次检查取得实效。要求各市局在7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刘力宏,电话(传真):0571-87055019。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