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司办[2007]83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了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鼓励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并积极引导、管理,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各法律援助机构可成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名称为“浙江省XX市、县(市、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并可申请加入所在地的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所属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负责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
(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五、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范围: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有关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六、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
七、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承诺,参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泄漏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报告服务情况。
九、对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时间,并以此作为对志愿者奖励、表彰的依据。
十、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助。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