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司办[2007]187号
广州、深圳、江门、湛江市司法局:
去年9月,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就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突出抓好失足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和挽救等工作。为贯彻省委领导指示精神,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和挽救力度,提高矫正质量,省司法厅将执行五种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将未成年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的重要性
将未成年犯列为社区矫正的重点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矫正和挽救好未成年犯,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大多数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因此,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要根据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其生理、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缺乏正确的预见性等特点,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等各种有效的矫正手段,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认真做好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
(一)做好重点登记分类管理工作。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未成年犯的整体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接收的未成年犯档案,要进行重点登记,做到信息准确,不遗漏;对接收的未成年犯,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做到不脱管,不漏管。
(二)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未成年犯失足原因多样,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个人成长经历及家庭环境等都有关系。因此在工作中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根据他们的个性特点及所处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正、心理矫正和思想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调整,提高矫正实效。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未成年犯的亲属,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监管,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重新做人,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顺利回归社会。
(四)严格保护未成年犯的隐私。未成年犯处于少年时期,在日常矫正工作中,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们的人格,注意保护其隐私;对仍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犯,要在学校或家庭的协助下,采取单独见面谈话、单独教育、单独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对他们开展矫正教育。
(五)着重解决未成年犯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帮助解决未成年犯在生活、复学、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矫正质量。
请各试点地区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对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的情况总结报送省司法厅基层处(广州市政民路51号,邮编:510405)。
联系人:都贵均
联系电话:020-86351187,86350158(传真)。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