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6:58: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6]18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实施计划,请于2006年10月底前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普法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委(2006)5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06]124号),在全面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法治浙江”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提高民政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通过全省民政系统2006-2010年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形成依法办事、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民政的新格局。
(二)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实现依法决策、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
(三)在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中,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全省民政系统的“五五”普法工作,根据各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普法任务,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民政工作法制化的目标,重点做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
(一)在全省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中,深入学习宣宪法,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形成学习贯宪法的热潮,牢固树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理解和落宪法中国家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本利益和合法权利的规定;教育全省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理解和落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理解和落宪法中国家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本利益和合法权利的规定;教育全省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中国家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本利益和合法权利的规定;教育全省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在全省民政系统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
深入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执行《信访条例》等保护当事人权利、规范信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三)在从事各项民政工作中,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为各类民政工作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认真学习、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优抚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民政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水平。帮助各类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四)在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中,重点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指导村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村民自治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政策以及其他与居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等,增强城市居民民主法制意识,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区。
(五)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重点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规范和促进民间组织建设。
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和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快提高民间组织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工作方法
(一)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
坚持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目标,以普法教育为手段,综合利用立法、普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整体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依法治理,完善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统筹做好各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提高民政部门执法为民的水平。
(二)开展普遍的法制教育与开展分类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办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图片展览和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活动,宣传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浙江民政》、《民政政策法规》、浙江民政网、民政各类信息载体等作用,及时反映普法动态,宣传典型,交流经验。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相关业务,积极配合政府普法工作机构开展下列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把学习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将民政干部学法用法纳入日常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内容,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班子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各级民政部门网站等阵地,形成机关法制学习的良好氛围。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建立社区法律图书角,建设社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市民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等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居民法制论坛活动;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对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开展“法律进民间组织”活动。指导民间组织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促进民间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完善民间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
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类民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利用单位培训场所和机构组织,开展对所属人员的法律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性法制宣传和民政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民政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
针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民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从法制的角度推进民政工作的制度创新;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实施步骤
本规划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启动阶段:2006年。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和本级政府普法工作机构的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2006年10月底以前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地方普法主管机构备案;要做好宣传、发动、培训工作,在民政部门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和各自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法制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省民政厅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各级民政部门进行自检自查工作,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进行总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要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积极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摆上议事日程,列入民政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民政事业现代化发展纲要。
(二)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省民政厅成立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协调和部署省级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承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厅机关各局处室、直属各单位都要有一位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宣传的组织实施。厅机关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和学习,由厅普法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安排。其他干部职工的学习,由各单位按本规划统一要求,联系工作实际作出安排。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进行;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各有关职能局处室承担培训等指导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要求成立普法领导机构,一把手为本单位普法第一责任人,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普法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把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贯彻好、实施好。
(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工作人员按时接受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开展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普法依法治理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按照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