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162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的函》(浙司(2005)218号)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核定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3)61号)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162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的函》(浙司(2005)218号)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核定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3)61号)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