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3日13:50:5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成建委发[2006]200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2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成都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不断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城乡建设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二是与城乡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涉及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按调查摸底、查找问题、纠正整改、督促检查、建章立制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调查摸底,弄清本系统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为下步工作打下基础。
2、查找问题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自查,尤其要查找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要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的特点。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纠正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梳理,进行整改。凡是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作出说明,提出时限要求。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4、督促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派出人员现场督促解决;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进行督查。
5、建章立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制定自律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二)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9月3日前书面报告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公布重点部门举报电话,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和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建设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设系统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先龙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处室处长、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监审处。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明确一名联络员。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情况于4月21日前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的报送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促进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要按时报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情况:
(一)每月3日前,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要向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案件线索及案件查处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二)每月3日前,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要向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
(三)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直属单位要按照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按要求向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各种工作信息材料。

附件: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