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1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确保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援助需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刻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对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我省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资源,本着精干、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要求,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确保公民能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合署办公,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协调指派或安排有关人员承办省内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授权,承担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双重职能;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和法律援助资源及需求状况,采取与之相应的工作模式。要切实解决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制度,并通过深入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三、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
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以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并逐步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律师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每名律师每年至少1-2件),并通过健全相关的行业制度,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行为,保护和调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在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不足的边远县(市、区)和广大农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对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问题做出硬性规定,组织协调好这支队伍,积极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障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要严肃法律援助工作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援助服务,禁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财物。
四、要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机制。编制、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标准等配套措施,建立统一协调的减、免收费的民事法律援助救济机制。同时,要制定我省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指导性标准,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司法厅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条例》规定,科学划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管理,加强对各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管,确保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为受援对象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省司法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1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确保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援助需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刻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对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我省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资源,本着精干、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要求,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确保公民能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合署办公,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协调指派或安排有关人员承办省内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授权,承担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双重职能;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和法律援助资源及需求状况,采取与之相应的工作模式。要切实解决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制度,并通过深入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三、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
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以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并逐步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律师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每名律师每年至少1-2件),并通过健全相关的行业制度,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行为,保护和调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在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不足的边远县(市、区)和广大农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对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问题做出硬性规定,组织协调好这支队伍,积极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障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要严肃法律援助工作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援助服务,禁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财物。
四、要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机制。编制、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标准等配套措施,建立统一协调的减、免收费的民事法律援助救济机制。同时,要制定我省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指导性标准,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司法厅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条例》规定,科学划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管理,加强对各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管,确保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为受援对象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省司法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