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103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新司函[2003]24号)收悉。鉴于从今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较以前年度会有较明显地下降,按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8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难以弥补费用开支缺口,同时原收费规定已执行到期。参考其他兄弟省区的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对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由190元(含报名费、考试费)调整为210元/人。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103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新司函[2003]24号)收悉。鉴于从今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较以前年度会有较明显地下降,按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非[2001]8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难以弥补费用开支缺口,同时原收费规定已执行到期。参考其他兄弟省区的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对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由190元(含报名费、考试费)调整为21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