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915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司报(2003)2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司法厅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费给予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61号)文件规定,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费:向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新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收取,每个司法鉴定机构15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100元;在此之前已经批准设立和已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不再收取。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检费:每个司法鉴定机构10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100元;对当年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和鉴定人不得同时收取登记费和年检费。
三、公告费: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情况,应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在发行量较大的省级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费标准为:每个司法鉴定机构每年20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每年100元。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915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司报(2003)2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司法厅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费给予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61号)文件规定,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年检公告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费:向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新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收取,每个司法鉴定机构15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100元;在此之前已经批准设立和已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不再收取。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检费:每个司法鉴定机构10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100元;对当年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和鉴定人不得同时收取登记费和年检费。
三、公告费: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情况,应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在发行量较大的省级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费标准为:每个司法鉴定机构每年2000元,每个司法鉴定人每年100元。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