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34号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34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司法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津司函(2002)10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考生收取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60元(含司法部收取的每个考生30元),不另外收取报名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文件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