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我省已制定的各项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
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据统计,2000年底,全省工业行业共有企业2.05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9%;完成工业总产值141.57亿元,中小企业占55.61%;完成工业增加值80.55亿元,中小企业占4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7.08万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72.5%。这些数据表明,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省扩大改革开放,实施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经济、确保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
根据我省实际,必须把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扶持发展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牧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总体思路是: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植,壮大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的创立和成长,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通过分离重组、技术改造,盘活一批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关闭、兼并或破产,淘汰一批劣势中小企业;按市场机制,政策引导,创建一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小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就业岗位。同时,通过“三改一加强”等措施,进一步转换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提高我省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完善现行的财政扶持办法,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继续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后,原享受的政策不变。对非国有中小企业也要一视同仁。
2、把非国有中小企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均同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但要突出重点:
(1)把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结合起来,支持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支持依靠优势资源、特色资源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加快形成我省优势、特色资源的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
3、对中小企业采用新工艺开发的产品、高科技产品或高附加值产品,经国家鉴定并批量生产的,除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外,其研发阶段发生的开发前期费,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在创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改革发展提供长期规范的资金来源。发展基金的主要构成是:
1、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筹集的部分;
2、争取国家的专项扶持资金;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前形成的利息等其它收入;
4、各级财政回收的省财政已经安排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5、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提供资助、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扩能设岗、安置社会待业人员;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增强和完善我省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省、地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各州、地、市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建立面向本地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各州、地、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列入一定的信用担保补偿金,防范信用担保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2001]37号)规定,对被列入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适时成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指导和规范全省担保机构的运作,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
2、完善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省内外现有各类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资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我省特色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发展,同时引进和推广对我省工业经济增长有关键作用的科技项目和产品向中小企业转移,扩散先进、成熟、适用性技术。
3、建立人才测评、培训服务中心。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促进企业管理人才市场的建立,在进一步完善我省派出培训机制的同时,以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干部培训中心为依托,组建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在省企业工委的指导下,建立中小企业评价、培训、咨询体系,设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并与省外人才信息网络连接,在更大范围内搜寻企业管理人才;完善分配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管理人才选聘市场化。
4、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利用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完善我省企业网络工程建设,按市场化原则,结合省情加大软件开发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企业联盟网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5、建立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选聘一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司法诉讼服务。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为中小企业培养法律人才,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推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是提高我省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的当务之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相应的体系和工作网络,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使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明显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整体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1、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我省已制定的各项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兑现政策,保护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经贸、外经、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集中办公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门式”服务或由中介机构代办服务等方法,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效率。要切实转变领导作风和服务方式,采取与重点中小企业联点、定期座谈、开展调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开办和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产业政策,做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3、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取消中小企业上缴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取消供电增容费(贴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4、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为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四、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
(一)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成立青海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州、地、市要结合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本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具体协调落实。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六日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我省已制定的各项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
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据统计,2000年底,全省工业行业共有企业2.05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9%;完成工业总产值141.57亿元,中小企业占55.61%;完成工业增加值80.55亿元,中小企业占4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7.08万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72.5%。这些数据表明,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省扩大改革开放,实施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经济、确保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
根据我省实际,必须把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扶持发展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牧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总体思路是:通过招商引资、政策扶植,壮大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促进一批中小企业的创立和成长,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通过分离重组、技术改造,盘活一批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关闭、兼并或破产,淘汰一批劣势中小企业;按市场机制,政策引导,创建一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小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就业岗位。同时,通过“三改一加强”等措施,进一步转换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提高我省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完善现行的财政扶持办法,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继续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后,原享受的政策不变。对非国有中小企业也要一视同仁。
2、把非国有中小企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均同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但要突出重点:
(1)把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结合起来,支持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支持依靠优势资源、特色资源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加快形成我省优势、特色资源的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
3、对中小企业采用新工艺开发的产品、高科技产品或高附加值产品,经国家鉴定并批量生产的,除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外,其研发阶段发生的开发前期费,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在创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改革发展提供长期规范的资金来源。发展基金的主要构成是:
1、政府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筹集的部分;
2、争取国家的专项扶持资金;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前形成的利息等其它收入;
4、各级财政回收的省财政已经安排的财政周转金借款;
5、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提供资助、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扩能设岗、安置社会待业人员;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增强和完善我省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省、地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各州、地、市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建立面向本地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各州、地、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列入一定的信用担保补偿金,防范信用担保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2001]37号)规定,对被列入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适时成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指导和规范全省担保机构的运作,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
2、完善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省内外现有各类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资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我省特色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发展,同时引进和推广对我省工业经济增长有关键作用的科技项目和产品向中小企业转移,扩散先进、成熟、适用性技术。
3、建立人才测评、培训服务中心。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促进企业管理人才市场的建立,在进一步完善我省派出培训机制的同时,以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干部培训中心为依托,组建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在省企业工委的指导下,建立中小企业评价、培训、咨询体系,设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并与省外人才信息网络连接,在更大范围内搜寻企业管理人才;完善分配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管理人才选聘市场化。
4、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利用全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完善我省企业网络工程建设,按市场化原则,结合省情加大软件开发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企业联盟网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5、建立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选聘一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司法诉讼服务。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为中小企业培养法律人才,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推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是提高我省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的当务之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相应的体系和工作网络,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使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明显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整体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1、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我省已制定的各项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兑现政策,保护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经贸、外经、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集中办公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门式”服务或由中介机构代办服务等方法,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效率。要切实转变领导作风和服务方式,采取与重点中小企业联点、定期座谈、开展调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开办和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产业政策,做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3、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取消中小企业上缴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取消供电增容费(贴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4、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为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四、加强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
(一)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成立青海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州、地、市要结合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本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具体协调落实。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