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法律援助资金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

2020年07月16日12:57:3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法律援助资金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京司文(200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56号)第六条第(一)项中“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建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规定,在具体应用中应理解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其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在本单位帐户中设立专门支出项目,用于支出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凭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在本单位领取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