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监狱系统现行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是80年代初陆续制定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狱政管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为监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经研究决定使用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分类。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分为《狱政工作月报表》、《监狱在押犯统计季报表》、《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报表》和《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四类,表样附后。
二、关于组织实施工作。新报表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使用。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继续重视和加强这项基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使用新、旧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交替工作,确保狱政管理统计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各地可按照新的表样自行印发空白报表,但“填报说明”应同时印上。
三、关于填报的时间。从2001年起,月报表应在下月的5日前电传上报部监狱局,季报表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由原来的每两年统计上报一次,改为每年统计上报,上报时间为第二年的1月31日前。
四、关于填报的要求。有关干警要熟悉和掌握报表各项目的定义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准确、及时地完成各类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务必做到数据清楚、逻辑关系明确、程序符合规定。
五、关于狱政管理信息微机系统的有关问题,目前正在组织实施中,将另行通知和部署。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传达到监狱有关干警,并认真组织实施。
狱政管理工作月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1号
填报单位:年月
┌────┬────┬─────┬────┬─────┬────┬─────┐
│月末押犯│本月脱逃│本月捕回 │本月发案│本月重(特)│本月破案│本月新收押│
│││ ││ 大案件 ││ │
├────┼────┼─────┼────┼─────┼────┼─────┤
│││ ││ ││ │
├────┴────┼──┬──┼────┴─┬───┴────┴──┬──┤
│脱逃单位 │脱逃│脱逃│ 发案单位 │ 案件情况 │作案│
│ │方式│人数│├─────┬─────┤人数│
│ ││││类别 │ 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脱逃单位、发案单位须准确填写监狱全称(省、区、市名称不填),每起脱逃(含集体脱逃)或案件占一栏。
2.脱逃方式填写代码,分别为:A.从围墙脱逃;B.从大门脱逃;C.外役或零散劳动脱逃;D.其他方式脱逃。
3.案件类别根据《司法部关于狱内刑事案件和案件管理的规定》填写;案件性质为一般、重大、特大。
4.月报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在押犯统计季度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2号
填报单位: 年第 季度
┌───────────┬───┬───┬───────┬─────────────┐
│ 项目│总 计│危害国│ 其它刑事犯 │ 补充资料 │
│ │ │家安全├──┬────┤ │
│ │ │ │小计│其中重大│ │
├───────────┼───┼───┼──┼────┼─────────────┤
│ 上期末押犯 │ │ │││1.期内增加其它中 │
├─┬─────────┼───┼───┼──┼────┤ 外省调入: 名│
│期│小 计│ │ │││ 解回收监: 名│
│内├─────────┼───┼───┼──┼────┤ 假释收监: 名│
│增│新收押│ │ │││ 其它: 名│
│加├─────────┼───┼───┼──┼────┤2.期内减少其它中 │
│ │其 它│ │ │││ 调至外省:名│
├─┼─────────┼───┼───┼──┼────┤ 解回出监:名│
│ │小 计│ │ │││ 其它:名│
│期├─────────┼───┼───┼──┼────┤3.期内释放中 │
│内│释 放│ │ │││ 刑满释放:名│
│减├─────────┼───┼───┼──┼────┤ 假释:名│
│少│死 亡│ │ │││ 赦免释放:名│
│ ├─────────┼───┼───┼──┼────┤ 改判释放:名│
│ │其 它│ │ │││ 减刑释放:名│
├─┼─────────┼───┼───┼──┼────┤4.期内死亡罪犯中 │
│ │合 计│ │ │││ 自杀:名│
│ ├─┬───────┤ │ │││ 行凶致死:名│
│ │ │女犯 │ │ │││ 处决:名│
│ │ ├───────┼───┼───┼──┼────┤ 击毙:名│
│ │ │未成年犯 │ │ │││ 干警违纪致死:名│
│期│ ├───────┼───┼───┼──┼────┤ 工伤死亡:名│
│末│其│原县团级以上 │ │ │││ 病亡:名│
│押│中├───────┼───┼───┼──┼────┤ 其它死亡:名│
│犯│ │高级知识分子 │ │ │││5.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 │
│ │ ├───────┼───┼───┼──┼────┤ 期内暂予监外执行:名│
│ │ │知 密 犯│ │ │││ 期内收监:名│
│ │ ├───────┼───┼───┼──┼────┤ 期内死亡:名│
│ │ │两 乱 犯│ │ │││ 期内又犯罪的:名│
│ │ ├───────┼───┼───┼──┼────┤ 期内刑满释放:名│
│ │ │两 非 犯│ │ │││6.期内脱逃: 起│
│ │ ├───────┼───┼───┼──┼────┤名│
│ │ │两 案 犯│ │ │││7.期内捕回: 名│
│ │ ├───────┼───┼───┼──┼────┤ 其中捕回历年在逃 名│
│ │ │法轮功类 │ │ │││ 其中自首回监:名│
│ │ ├───────┼───┼───┼──┼────┤8.死缓两年未减刑的 名│
│ │ │判刑两次以上 │ │ │││ 无期两年未减刑的 名│
│ │ ├───────┼───┼───┼──┼────┤9.现有监狱___所。其中,高│
│ │ │暂予监外执行 │ │ │││ 度戒备___所,中度戒备__│
│ │ ├──┬────┼───┼───┼──┼────┤ 所,低度戒备___所;地、│
│ │ │老病│小计│ │ │││ 市监狱___所;未成年犯管│
│ │ │残 ├────┼───┼───┼──┼────┤ 教所____所,女子监狱__ │
│ │ ││精神病 │ │ │││ 所。 │
│ │ ├──┴────┼───┼───┼──┼────┤ │
│ │ │地市单位押犯 │ │ │││ │
│ │ │累计在逃 │ │ │││ │
├─┼─┴───────┼───┼───┼──┼────┤ │
│ │减刑 │ │ │││ │
│期├─────────┼───┼───┼──┼────┤ │
│内│假释 │ │ │││ │
│奖├────┬────┼───┼───┼──┼────┤ │
│惩│又犯罪 │小 计 │ │ │││ │
│ │被处刑罚├────┼───┼───┼──┼────┤ │
│ ││脱逃加刑│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其中重大”指重大刑事罪犯,即:以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六类罪名和涉黑类罪犯原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以其他罪名原判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以及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2.“老病残”中的“小计”数包括“精神病”数。
3.“又犯罪被处刑罚”指在狱内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小计”数包括“脱逃加刑”数。
4.报表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度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3号
填报单位:年第 季度
┌────────┬─┬─┬─┬─┬─┬─┬─┬─┬─┬─┬─┬─┬─┬─┬─┬─┬─┬─┬─┬─┐
│项目│合│危│集│重│杀│伤│盗│破│诈│强│组│暴│敲│聚│放│投│传│故│破│其│
││计│害│体│刑│人│害│窃│坏│骗│奸│织│动│诈│众│火│毒│授│意│坏│它│
││ │国│脱│犯│ │ │ │监│ │ │越│越│勒│斗│ │ │犯│毁│生│ │
││ │家│逃│脱│ │ │ │管│ │ │狱│狱│索│殴│ │ │罪│坏│产│ │
││ │安│ │逃│ │ │ │秩│ │ │ │ │ │ │ │ │方│财│经│ │
││ │全│ │ │ │ │ │序│ │ │ │ │ │ │ │ │法│物│营│ │
├────────┼─┼─┼─┼─┼─┼─┼─┼─┼─┼─┼─┼─┼─┼─┼─┼─┼─┼─┼─┼─┤
│ 甲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
│发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破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成│危害国家安全│ │ │ │ │ │ │ │ │ │ │ │ │ │ │ │ │ │ │ │ │
│员├──────┼─┼─┼─┼─┼─┼─┼─┼─┼─┼─┼─┼─┼─┼─┼─┼─┼─┼─┼─┼─┤
│ │其它刑事犯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积│破年前积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 │尚有年前积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侦破预谋案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期内案件中死亡__名,其中警察__名,工人__名,武警__名,犯人__名,其它__名。 │
││2.期内案件中伤__名,其中警察___名,工人___名,武警__名,犯人__名,其它__名。 │
│ 补充资料 │3.期内案件折合经济损失____万元。 │
││4.期内作案成员中,未成年犯____名。 │
││5.期内侦破预谋案件中,涉及作案成员___名,避免伤亡___名,避免经济损失___万元。│
││6.期内撤销案件_____起,其中,____年____季_______案件1起,案件性质系________。│
││ ____年____季_______案件1起,案件性质系________。│
││7.期内发案中:重大案件______起,特别重大案件______起。 │
││ 案件性质 案件类别 起数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发案”、“破案”、“作案成员”和“侦破预谋案件”均为期内数。
2.“积案”指本年度以前发案尚未侦破的案件。
3.补充资料中的第6项,对依法撤销的案件情况应逐案填写,有关情况应与原上报的案件相符。
4.补充资料中的第7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情况应逐案依次填写,“案件性质”指“重大”或“特大”,“案件类别”根据《司法部关于狱内刑事案件和案件管理的规定》填写。
5.报表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 表号:司监狱狱4号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一、罪犯年龄构成情况
┌──┬─────┬────┬────┬────┬────┬────┬────┐
│合计│ 不满18岁 │18一25岁│26一35岁│36一50岁│51一60岁│61一70岁│71岁以上│
├──┼─────┼────┼────┼────┼────┼────┼────┤
││ │││││││
└──┴─────┴────┴────┴────┴────┴────┴────┘
二、罪犯捕前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三、罪犯现有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四、罪犯捕前身份构成情况
┌──┬──┬──┬────┬──┬──┬──┬──┬────┬──┬──┬──┐
│合计│干部│工人│农牧渔民│教师│学生│医生│军人│公司职员│个体│无业│其他│
├──┼──┼──┼────┼──┼──┼──┼──┼────┼──┼──┼──┤
│││││││││││││
└──┴──┴──┴────┴──┴──┴──┴──┴────┴──┴──┴──┘
五、罪犯刑期构成情况
┌───────┬─────┬───────────┬─────────┐
│项 目│ 总 计 │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 其它刑事罪犯│
├─┬─────┼─────┼───────────┼─────────┤
│ │不足2年 │ │ │ │
│ ├─────┼─────┼───────────┼─────────┤
│ │2年以上 │ │ │ │
│ ├─────┼─────┼───────────┼─────────┤
│原│5年以上 │ │ │ │
│判├─────┼─────┼───────────┼─────────┤
│刑│7年以上 │ │ │ │
│期├─────┼─────┼───────────┼─────────┤
│ │10年以上 │ │ │ │
│ ├─────┼─────┼───────────┼─────────┤
│ │12年以上 │ │ │ │
│ ├─────┼─────┼───────────┼─────────┤
│ │15年以上 │ │ │ │
│ ├─────┼─────┼───────────┼─────────┤
│ │无期徒刑 │ │ │ │
│ ├─────┼─────┼───────────┼─────────┤
│ │死缓 │ │ │ │
├─┴─────┼─────┼───────────┼─────────┤
│合计 │ │ │ │
├─┬─────┼─────┼───────────┼─────────┤
│ │不足1年 │ │ │ │
│ ├─────┼─────┼───────────┼─────────┤
│ │1年以上 │ │ │ │
│ ├─────┼─────┼───────────┼─────────┤
│剩│3年以上 │ │ │ │
│余├─────┼─────┼───────────┼─────────┤
│刑│5年以上 │ │ │ │
│期├─────┼─────┼───────────┼─────────┤
│ │7年以上 │ │ │ │
│ ├─────┼─────┼───────────┼─────────┤
│ │10年以上 │ │ │ │
│ ├─────┼─────┼───────────┼─────────┤
│ │15年以上 │ │ │ │
│ ├─────┼─────┼───────────┼─────────┤
│ │无期徒刑 │ │ │ │
│ ├─────┼─────┼───────────┼─────────┤
│ │死缓 │ │ │ │
└─┴─────┴─────┴───────────┴─────────┘
注:“五年以上”系指五年(含五年)至七年(不含七年),其它以此类推。
六、原《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一:反革命罪
┌────┬────┬─────┬────┬────┬────┬────┐
│小计(1) │阴谋颠覆│ 阴谋分裂 │策动叛乱│持械聚众│组织越狱│投敌叛变│
││ 政府 │ 国家 ││ 叛乱 │││
├────┼────┼─────┼────┼────┼────┼────┤
│││ │││││
├────┼────┼─────┼────┼────┼────┼────┤
│ 间谍 │ 特务 │ 组织、领 │积极参加│ 反革命 │反革命 │ 资敌 │
│││ 导反革命 │反革命集│ 破坏 │宣传煽动││
│││ 集团 │团 ││││
├────┼────┼─────┼────┼────┼────┼────┤
│││ │││││
├────┼────┼─────┼────┼────┼────┼────┤
│反革命杀│利用封建│组织、利用│ 其 它 ││││
│人、伤人│迷信进行│会道门进 │││││
││反革命活│行反革命 │││││
││动 │活动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小计(2) │ 放火 │ 失火 │ 投毒 │过失引起│破坏交通│过失毁坏│
│ ││││ 中毒 │ 工具 │交通工具│
├─────┼────┼────┼────┼────┼────┼────┤
│ │││││││
├─────┼────┼────┼────┼────┼────┼────┤
│破坏交通 │过失毁坏│破坏电力│破坏易燃│破坏通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
│ 设备│交通设备│ 设备 │易爆设备│ 设备 ││ 事故 │
├─────┼────┼────┼────┼────┼────┼────┤
│ │││││││
├─────┼────┼────┼────┼────┼────┼────┤
│非法制造、│盗窃、抢│ 劫持 │ 爆炸 │过失爆炸│过失毁坏│过失毁坏│
│买卖、运输│夺爆炸物│ 航空器│││电力设备│通讯设备│
│爆炸物│││││││
├─────┼────┼────┼────┼────┼────┼────┤
│ │││││││
├─────┼────┼────┼────┼────┼────┼────┤
│违反危险 │ 其它 ││││││
│物品管理 │││││││
│规定肇事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
│小计(3) │ 走私 │ 偷税 │ 抗税│假冒商标│ 伪造 │ 伪造 │
││││ ││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
││││ ││││
├────┼────┼────┴─────┼────┼────┼────┤
│盗、滥伐│欠缴税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捕 │倒卖增 │虚开增 │
│林木││假药、劣药、伪劣农业│杀珍贵、│值税发 │值税发 │
│││生产资料│濒危野 │票 │票 │
││││生动物 │││
├────┼────┼──────────┼────┼────┼────┤
│││││││
├────┼────┼────┬─────┼────┼────┼────┤
│虚报注册│出资欺诈│侵占公司│挪用国家 │投机倒把│伪造、倒│伪造货 │
│ 资本 ││ 财产 │特定款物 ││卖计划 │币、贩运│
││││ ││供应票 │伪造的 │
││││ ││证 │货币│
├────┼────┼────┼─────┼────┼────┼────┤
││││ ││││
├────┼────┼────┼─────┼────┼────┼────┤
│破坏集体│非法狩猎│ 其它 │ ││││
│ 生产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小计(4) │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过失重伤│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
├────┼────┼────┼────┼────┼────┼────┤
│非法拘禁│ 侮辱 │ 诽谤 │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拐卖妇 │绑架妇 │
││││││女、儿童│女、儿童│
├────┼────┼────┼────┼────┼────┼────┤
││││││││
├────┼────┼────┼────┼────┼────┼────┤
│收买被拐│聚众阻碍│强迫妇女│拐卖人口│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卖、绑架│解救被收│ 卖淫 ││││他人住宅│
│的妇女、│买的妇 ││││││
│儿童│女、儿童││││││
├────┼────┼────┼────┼────┼────┼────┤
││││││││
├────┼────┼────┼────┼────┼────┼────┤
│非法剥夺│报复陷害│ 伪证 │聚众“打│ 其它 │││
│宗教信仰│││砸抢” ││││
│自由│││││││
├────┼────┼────┼────┼────┼────┼────┤
││││││││
└────┴────┴────┴────┴────┴────┴────┘
原《刑法》罪名之五: 侵犯财产罪
┌────┬────┬────┬────┬───┬────┬───┐
│小计(5) │ 抢劫 │ 抢夺 │ 盗窃 │ 诈骗 │敲诈勒索│ 贪污 │
├────┼────┼────┼────┼───┼────┼───┤
│││││ ││ │
├────┼────┼────┼────┼───┼────┼───┤
│挪用公款│巨额财产│绑架勒索│ 故意 │ 其它 ││ │
││来源不明││毁坏财物│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小计(6) │阻碍执行│ 招摇撞骗 │窝赃、销│ 流氓 │制造、贩 │引诱、容│
││ 公务 │ │赃 ││卖、运输、│留他人 │
│││ │││走私毒品 │卖淫│
│││ │││ ││
├────┼────┼─────┼────┼────┼─────┼────┤
│││ │││ ││
├────┼────┼─────┼────┼────┼─────┼────┤
│传授犯罪│非法持有│掩饰、隐 │非法运 │非法种 │引诱、教 │容留他 │
│ 方法 │ 毒品 │瞒毒赃性 │输、携带│植毒品 │唆、欺骗、│人吸毒 │
│││质、来源 │制毒物品│原植物 │强迫他人 │并出售 │
│││ │进出境 ││吸毒 │毒品│
├────┼────┼─────┼────┼────┼─────┼────┤
│││ │││ ││
├────┼────┼─────┼────┼────┼─────┼────┤
│非法提供│为他人提│在社会上 │组织播放│盗掘古 │组织他人 │介绍他人│
│麻醉药 │供书号出│传播淫秽 │淫秽音像│文化遗 │ 卖淫│ 卖淫 │
│品、精神│版淫秽书│物品 │制品│址、古墓│ ││
│药品│刊 │ ││葬 │ ││
├────┼────┼─────┼────┼────┼─────┼────┤
│││ │││ ││
├────┼────┼─────┼────┼────┼─────┼────┤
│传播性病│提供假出│妨害公│拒不执行│窝藏、包│扰乱社会 │聚众扰乱│
││入境证件│文、证件、│判决、裁│庇 │秩序 │公共场所│
│││印章 │定 ││ │秩序交通│
│││ │││ │秩序│
├────┼────┼─────┼────┼────┼─────┼────┤
│││ │││ ││
├────┼────┼─────┼────┼────┼─────┼────┤
│私藏枪 │神汉、巫│ 赌博│ 走私 │破坏珍 │偷越国│组织、运│
│支、弹药│婆造谣、│ │淫秽物品│贵文物、│(边)境│送他人 │
││诈骗│ ││名胜古 │ │偷越国 │
│││ ││迹 │ │(边)境 │
├────┼────┼─────┼────┼────┼─────┼────┤
│││ │││ ││
├────┼────┼─────┼────┼────┼─────┼────┤
│包庇毒品│窝藏毒品│窝藏毒品 │ 其它 ││ ││
│犯罪分子││犯罪所得 │││ ││
│││财物 │││ ││
│││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七: 妨害婚姻、家庭罪
┌────┬────┬────┬────┬───┬───┬────┐
│小计(7) │干涉婚姻│ 重婚 │破坏军人│ 虐待│ 遗弃│拐骗儿童│
││ 自由 ││ 婚姻 │ │ ││
├────┼────┼────┼────┼───┼───┼────┤
│││││ │ ││
├────┼────┼────┼────┼───┼───┼────┤
│ 其它 ││││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八:渎职罪
┌────┬────┬────┬────┬────┬────┬────┐
│小计(8) │ 受贿 │ 行贿 │介绍贿赂│泄露国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 机密 │││
├────┼────┼────┼────┼────┼────┼────┤
││││││││
├────┼────┼────┼────┼────┼────┼────┤
│体罚、虐│私放罪犯│妨害邮电│向境外泄│利用职 │ 其它 ││
│待被监管││ 通讯 │露国家秘│务阻碍 │││
│人 │││密 │解救被 │││
│││││拐卖、绑│││
│││││架的妇 │││
│││││女、儿童│││
├────┼────┼────┼────┼────┼────┼────┤
││││││││
└────┴────┴────┴────┴────┴────┴────┘
七、现《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小计(1) │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武装叛 │颠覆国家│煽动颠覆│
││││ 国家 │乱、暴乱│ 政权 │国家政权│
├────┼────┼────┼────┼────┼────┼────┤
││││││││
├────┼────┼────┼────┼────┼────┼────┤
│ 叛逃 │投敌叛变│ 间谍 │资助危害│为境外 │ 资敌 ││
││││国家安全│窃取、刺│││
││││犯罪活动│探、 收│││
│││││买、非法│││
│││││提供国 │││
│││││家秘密、│││
│││││情报│││
├────┼────┼────┼────┼────┼────┼────┤
││││││││
└────┴────┴────┴────┴────┴────┴────┘
现《刑法》罪名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
│小计(2) │ 放火 │ 决水 │ 爆炸 │ 投毒 │ 失火 │过失决水│
├────┼────┼────┼────┼────┼────┼────┤
││││││││
├────┼────┼────┼────┼────┼────┼────┤
│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破坏交通│破坏交通│破坏易燃│过失损坏│过失损坏│
│││ 工具 │ 设施 │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
││││││││
├────┼────┼────┼────┼────┼────┼────┤
│过失损坏│劫持航空│破坏电力│过失损坏│非法持 │非法制 │盗窃、抢│
│易燃易爆│器 │ 设备 │电力设备│有、私藏│造、 买│夺、抢劫│
│设备││││枪支、弹│卖、 运│枪支、弹│
││││││输、 邮│药、爆炸│
│││││药 │寄、储存│物 │
││││││枪支弹 ││
││││││药、爆炸││
││││││物 ││
├────┼────┼────┼────┼────┼────┼────┤
││││││││
├────┼────┼────┼────┼────┼────┼────┤
│非法出 │交通肇事│重大责任│ 其它 ││││
│租、出借││ 事故 │││││
│枪支│││││││
├────┼────┼────┼────┼────┼────┼────┤
││││││││
└────┴────┴────┴────┴────┴────┴────┘
现《刑法》罪名之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 小计(3)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产、销售不符合│
││ 假药、劣药、有毒、有│ 生标准的食品、化妆│ 安全标准的产品 │
││ 害食品、伪劣农业生 │ 品│ │
││ 产资料 ││ │
├──────┼───────────┼──────────┼─────────┤
││ ││ │
├──────┼───────────┼─────┬────┼────┬────┤
│ 走私武│ 走私文物、贵重金属、│ 走私淫秽│虚报注册│欺诈发 │公司、企│
│ 器、弹药、│ 珍贵动物或其制品、 │ 物品│ 资本 │行股票、│业人员 │
│ 核材料、 │ 珍稀植物或其制品│ ││债券│受贿│
│ 假币 │ │ ││││
├──────┼───────────┼─────┼────┼────┼────┤
││ │ ││││
├──────┼────┬──────┼─────┼────┼────┼────┤
│伪造货币│出售、购│持有、使│伪造变造 │ 逃汇 │集资诈骗│货款诈骗│
││买、运输│用假币 │金融票││││
││假币││证、国家 ││││
││││有价证券 ││││
├──────┼────┼──────┼─────┼────┼────┼────┤
││││ ││││
├──────┼────┼──────┼─────┼────┼────┼────┤
│信用卡诈骗 │保险诈骗│ 偷税 │ 抗税│虚开增 │非法出 │假冒注册│
││││ │值税专 │售增值 │ 商标 │
││││ │用发票 │税专用 ││
││││ ││发票││
├──────┼────┼──────┼─────┼────┼────┼────┤
││││ ││││
├──────┼────┼──────┼─────┼────┼────┼────┤
│ 假冒专利 │侵犯著作│ 合同诈骗 │ 非法经营 │伪造、倒│非法转 │ 其它 │
││权 ││ │卖伪造 │让、倒卖││
││││ │的有价 │土地使 ││
││││ │票证│用权││
├──────┼────┼──────┼─────┼────┼────┼────┤
││││ ││││
└──────┴────┴──────┴─────┴────┴────┴────┘
现《刑法》罪名之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小计(4)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 │ 强奸│奸淫幼女 │
│││ 死亡│ │ 重伤│ │ │
├────┼────┼─────┼─────┼─────┼─────┼─────┤
│││ │ │ │ │ │
├────┼────┼─────┼─────┼─────┼─────┼─────┤
│非法拘禁│ 绑架 │ 拐卖妇 │ 诬告陷害│ 收买被 │ 非法搜查│ 非法侵入│
│││ 女、儿童│ │ 拐卖妇 │ │ 住宅│
│││ │ │ 女、儿童│ │ │
├────┼────┼─────┼─────┼─────┼─────┼─────┤
│││ │ │ │ │ │
├────┼────┼─────┼─────┼─────┼─────┼─────┤
│ 侮辱 │ 诽谤 │刑讯逼供 │ 虐待│非法剥│报复陷害 │破坏选举 │
│││ │被监管人 │夺公民│ │ │
│││ │ │宗教信│ │ │
│││ │ │仰自由│ │ │
├────┼────┼─────┼─────┼─────┼─────┼─────┤
│││ │ │ │ │ │
├────┼────┼─────┼─────┼─────┼─────┼─────┤
│暴力干涉│ 重婚 │破坏军婚 │ 虐待│ 遗弃│拐骗儿童 │ 其它│
│婚姻自由││ │ │ │ │ │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五: 侵犯财产罪
┌─────┬───┬───┬───┬───┬────┬───┐
│ 小计(5) │ 抢劫│ 盗窃│ 诈骗│ 抢夺│挪用资金│挪用特│
│ │ │ │ │ ││定款物│
├─────┼───┼───┼───┼───┼────┼───┤
│ │ │ │ │ ││ │
├─────┼───┴───┼───┴───┼────┼───┤
│ 敲诈勒索 │ 故意毁坏财物│ 破坏生产经营│ 其它 │ │
│ │ │ ││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
│ 小计(6) │ 妨害公务│ 招摇撞骗│ 伪造、变│ 盗窃、抢│ 伪造、变│ 聚众斗殴│
│ │ │ │ 造、买卖│ 夺、毁灭│ 造居民 │ │
│ │ │ │ 国家机关│ 国家机 │ 身份证 │ │
│ │ │ │ 公文、证│ 关公文、│ │ │
│ │ │ │ 件、印 │ 证件、印│ │ │
├─────┼─────┼─────┼─────┼─────┼─────┼─────┤
│ │ │ │ │ │ │ │
├─────┼─────┼─────┼─────┼─────┼─────┼─────┤
│ 非法获取│ 聚众扰乱│ 聚众扰乱│ 寻衅滋事│ 组织、领│ 入境发 │ 包庇、纵│
│ 国家秘密│ 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 导参加黑│ 展黑社 │ 容黑社 │
│ │ │ 秩序、交│ │ 社会性质│ 会组织 │ 会性质 │
│ │ │ 通秩序 │ │ 组织│ │ 组织│
├─────┼─────┼─────┼─────┼─────┼─────┼─────┤
│ │ │ │ │ │ │ │
├─────┼─────┼─────┼─────┼─────┼─────┼─────┤
│ 传授│组织、利用│组织、利 │聚众淫乱 │ 赌博│ 伪证│窝藏、包庇│
│犯罪方法 │会道门、邪│用会道│ │ │ │ │
│ │教组织、利│门、邪教 │ │ │ │ │
│ │用迷信破 │组织、利 │ │ │ │ │
│ │坏法律实 │用迷信致 │ │ │ │ │
│ │施│人死亡│ │ │ │ │
├─────┼─────┼─────┼─────┼─────┼─────┼─────┤
│ │ │ │ │ │ │ │
├─────┼─────┼─────┼─────┼─────┼─────┼─────┤
│窝藏、转 │拒不执行 │破坏监管 │ 脱逃│组织、暴 │聚众持械 │组织、运 │
│移、收购、│判决、裁 │ 秩序│ │动越狱│ 劫狱│送他人│
│销售赃物 │定│ │ │ │ │偷越国│
│ │ │ │ │ │ │(边)境│
├─────┼─────┼─────┼─────┼─────┼─────┼─────┤
│ │ │ │ │ │ │ │
├─────┼─────┼─────┼─────┼─────┼─────┼─────┤
│ 偷越国 │破坏界│损毁珍贵 │ 倒卖文物 │盗掘古│抢夺、窃 │逃避动│
│ (边)境 │碑、界桩、│文物、名 │ │文化遗│取国家│植物检│
│ │永久性测 │胜古迹│ │址、古墓 │档案 │疫│
│ │量标志│ │ │葬│ │ │
├─────┼─────┼─────┼─────┼─────┼─────┼─────┤
│ │ │ │ │ │ │ │
├─────┼─────┴─────┼─────┼─────┼─────┼─────┤
│ 医疗事故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 非法狩猎 │非法占│盗伐、滥 │走私、贩 │
│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 │ │用耕地│伐林木│卖、 运 │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 │输、制造 │
│ │ │ │ │ │毒品 │
├─────┼───────────┼─────┼─────┼─────┼─────┤
│ │ │ │ │ │ │
├─────┼─────┬─────┼─────┼─────┼─────┼─────┤
│非法持有 │包庇毒品 │窝藏、转 │走私制毒 │非法种│引诱、教 │强迫、容 │
│毒品 │犯罪分子 │移、隐瞒 │物品 │植毒品│唆、欺骗 │留他人│
│ │ │毒品、毒 │ │原植物│他人吸│吸毒 │
│ │ │赃│ │ │毒│ │
├─────┼─────┼─────┼─────┼─────┼─────┼─────┤
│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
││││││制造、贩│ │
│非法提供│组织、强│引诱、容│引诱幼女│传播性病│卖、传播│ │
│麻醉药 │迫卖淫 │留、介绍│ 卖淫 ││淫秽物 │ 其它│
│品、精神││卖淫│││品 │ │
│药品││││││ │
├────┼────┼────┼────┼────┼────┼───┤
│││││││ │
└────┴────┴────┴────┴────┴────┴───┘
现《刑法》罪名之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
┌────┬────┬────┬────┬────┬────┬───┐
│小计(7) │阻碍军人│破坏武器│群众冲击│冒充军人│战时拒 │ 其它 │
││执行职务│装备、军│军事禁区│招摇撞骗│绝、逃避│ │
│││事设施、│││征召、军│ │
│││军事通信│││事训练、│ │
││││││服役│ │
├────┼────┼────┼────┼────┼────┼───┤
│││││││ │
└────┴────┴────┴────┴────┴────┴───┘
现《刑法》罪名之八: 贪污贿赂罪
┌────┬───┬────┬───┬───┬────┬────┐
│小计(8) │ 贪污│挪用公款│ 受贿│ 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
││ ││ │ ││来源不明│
├────┼───┼────┼───┼───┼────┼────┤
││ ││ │ │││
├────┼───┼────┼───┼───┼────┼────┤
│私分国有│ 其它 ││ │ │││
│ 资产 │ ││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九: 渎职罪
┌────┬────┬────┬────┬────┬────┬────────┐
│小计(9)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徇私枉法│私放在押│徇私舞弊减刑、假│
││││ 秘密 ││ 人员 │释、暂予监外执行│
├────┼────┼────┼────┼────┼────┼────────┤
││││││││
├────┼────┼────┼────┼────┼────┼────────┤
│放纵走私│ 其它 ││││││
├────┼────┼────┼────┼────┼────┼────────┤
││││││││
└────┴────┴────┴────┴────┴────┴────────┘
现《刑法》罪名之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
│小计(10)│战时违抗│隐 瞒、│擅 离、│阻碍执│非法获取│泄露军事│ 其它 │
││ 命令 │谎报军 │玩忽军 │行军事│军事秘密│ 秘密 │ │
│││情 │事职守 │职务 │││ │
├────┼────┼────┼────┼───┼────┼────┼───┤
│││││ │││ │
└────┴────┴────┴────┴───┴────┴────┴───┘
八、入境犯情况
┌───┬──┬──┬──┬───┬──┬───┬──┬───┐
│ 合计│香港│澳门│台湾│ 日本 │美国│俄罗斯│朝鲜│ 伊朗│
├───┼──┼──┼──┼───┼──┼───┼──┼───┤
│ ││││ ││ ││ │
├───┼──┼──┼──┼───┼──┼───┼──┼───┤
│ 越南│老挝│缅甸│印度│西班牙│泰国│尼泊尔│韩国│ 其它│
├───┼──┼──┼──┼───┼──┼───┼──┼───┤
│ ││││ ││ ││ │
└───┴──┴──┴──┴───┴──┴───┴──┴───┘
注:入境犯指华侨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境内犯罪的。
九、外国籍犯情况
┌───┬───┬───┬────┬────┬───┬──┬───┬───┐
│ 合计 │俄罗斯│美国 │越南│泰国│缅甸 │老挝│乌克兰│尼泊尔│
├───┼───┼───┼────┼────┼───┼──┼───┼───┤
│ │ │ │││ ││ │ │
├───┼───┼───┼────┼────┼───┼──┼───┼───┤
│ 印度 │朝鲜 │韩国 │英国│巴基斯坦│葡萄牙│德国│阿根廷│ 日本│
├───┼───┼───┼────┼────┼───┼──┼───┼───┤
│ │ │ │││ ││ │ │
├───┼───┼───┼────┼────┼───┼──┼───┼───┤
│ 法国 │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 蒙古 │ 其它││ │ │
├───┼───┼───┼────┼────┼───┼──┼───┼───┤
│ │ │ │││ ││ │ │
└───┴───┴───┴────┴────┴───┴──┴───┴───┘
十、罪犯民族构成情况
┌───┬──┬────┬───┬──┬────┬───┬───┬───┐
│合计 │满族│ 回族 │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壮族 │布依族│
├───┼──┼────┼───┼──┼────┼───┼───┼───┤
│ │││ │││ │ │ │
├───┼──┼────┼───┼──┼────┼───┼───┼───┤
│土家族│瑶族│ 彝族 │苗族 │黎族│ 傣族 │纳西族│景颇族│东乡族│
├───┼──┼────┼───┼──┼────┼───┼───┼───┤
│ │││ │││ │ │ │
├───┼──┼────┼───┼──┼────┼───┼───┼───┤
│仡佬族│侗族│哈萨克族│青族 │水族│ 白族 │哈尼族│傈僳族│ 其它│
├───┼──┼────┼───┼──┼────┼───┼───┼───┤
│ │││ │││ │ │ │
└───┴──┴────┴───┴──┴────┴───┴───┴───┘
十一、“外省(区、市)籍罪犯”和“流窜犯”情况
┌─────┬───┬───┬────┬──────────────┐
│ 项目│收押数│释放数│期末在押│ 其中 │
│ │ │ │ 总数 ├────┬────┬────┤
│类别 │ │ ││18岁以下│18一35岁│36岁以上│
├─────┼───┼───┼────┼────┼────┼────┤
│ 外省籍 │ │ │││││
├─────┼───┼───┼────┼────┼────┼────┤
│ 流窜犯 │ │ │││││
└─────┴───┴───┴────┴────┴────┴────┘
注:1.“外省(区、市)籍罪犯”根据罪犯的户籍所在地认定。
2.“流窜犯”系指:
①跨省(区、市)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②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其它省(区、市)继续作案的。
③不含在外省(区、市)工作或打工期间犯罪的。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监狱系统现行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是80年代初陆续制定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狱政管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为监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经研究决定使用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分类。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分为《狱政工作月报表》、《监狱在押犯统计季报表》、《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报表》和《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四类,表样附后。
二、关于组织实施工作。新报表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使用。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继续重视和加强这项基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使用新、旧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交替工作,确保狱政管理统计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各地可按照新的表样自行印发空白报表,但“填报说明”应同时印上。
三、关于填报的时间。从2001年起,月报表应在下月的5日前电传上报部监狱局,季报表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由原来的每两年统计上报一次,改为每年统计上报,上报时间为第二年的1月31日前。
四、关于填报的要求。有关干警要熟悉和掌握报表各项目的定义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准确、及时地完成各类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务必做到数据清楚、逻辑关系明确、程序符合规定。
五、关于狱政管理信息微机系统的有关问题,目前正在组织实施中,将另行通知和部署。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传达到监狱有关干警,并认真组织实施。
狱政管理工作月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1号
填报单位:年月
┌────┬────┬─────┬────┬─────┬────┬─────┐
│月末押犯│本月脱逃│本月捕回 │本月发案│本月重(特)│本月破案│本月新收押│
│││ ││ 大案件 ││ │
├────┼────┼─────┼────┼─────┼────┼─────┤
│││ ││ ││ │
├────┴────┼──┬──┼────┴─┬───┴────┴──┬──┤
│脱逃单位 │脱逃│脱逃│ 发案单位 │ 案件情况 │作案│
│ │方式│人数│├─────┬─────┤人数│
│ ││││类别 │ 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脱逃单位、发案单位须准确填写监狱全称(省、区、市名称不填),每起脱逃(含集体脱逃)或案件占一栏。
2.脱逃方式填写代码,分别为:A.从围墙脱逃;B.从大门脱逃;C.外役或零散劳动脱逃;D.其他方式脱逃。
3.案件类别根据《司法部关于狱内刑事案件和案件管理的规定》填写;案件性质为一般、重大、特大。
4.月报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在押犯统计季度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2号
填报单位: 年第 季度
┌───────────┬───┬───┬───────┬─────────────┐
│ 项目│总 计│危害国│ 其它刑事犯 │ 补充资料 │
│ │ │家安全├──┬────┤ │
│ │ │ │小计│其中重大│ │
├───────────┼───┼───┼──┼────┼─────────────┤
│ 上期末押犯 │ │ │││1.期内增加其它中 │
├─┬─────────┼───┼───┼──┼────┤ 外省调入: 名│
│期│小 计│ │ │││ 解回收监: 名│
│内├─────────┼───┼───┼──┼────┤ 假释收监: 名│
│增│新收押│ │ │││ 其它: 名│
│加├─────────┼───┼───┼──┼────┤2.期内减少其它中 │
│ │其 它│ │ │││ 调至外省:名│
├─┼─────────┼───┼───┼──┼────┤ 解回出监:名│
│ │小 计│ │ │││ 其它:名│
│期├─────────┼───┼───┼──┼────┤3.期内释放中 │
│内│释 放│ │ │││ 刑满释放:名│
│减├─────────┼───┼───┼──┼────┤ 假释:名│
│少│死 亡│ │ │││ 赦免释放:名│
│ ├─────────┼───┼───┼──┼────┤ 改判释放:名│
│ │其 它│ │ │││ 减刑释放:名│
├─┼─────────┼───┼───┼──┼────┤4.期内死亡罪犯中 │
│ │合 计│ │ │││ 自杀:名│
│ ├─┬───────┤ │ │││ 行凶致死:名│
│ │ │女犯 │ │ │││ 处决:名│
│ │ ├───────┼───┼───┼──┼────┤ 击毙:名│
│ │ │未成年犯 │ │ │││ 干警违纪致死:名│
│期│ ├───────┼───┼───┼──┼────┤ 工伤死亡:名│
│末│其│原县团级以上 │ │ │││ 病亡:名│
│押│中├───────┼───┼───┼──┼────┤ 其它死亡:名│
│犯│ │高级知识分子 │ │ │││5.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 │
│ │ ├───────┼───┼───┼──┼────┤ 期内暂予监外执行:名│
│ │ │知 密 犯│ │ │││ 期内收监:名│
│ │ ├───────┼───┼───┼──┼────┤ 期内死亡:名│
│ │ │两 乱 犯│ │ │││ 期内又犯罪的:名│
│ │ ├───────┼───┼───┼──┼────┤ 期内刑满释放:名│
│ │ │两 非 犯│ │ │││6.期内脱逃: 起│
│ │ ├───────┼───┼───┼──┼────┤名│
│ │ │两 案 犯│ │ │││7.期内捕回: 名│
│ │ ├───────┼───┼───┼──┼────┤ 其中捕回历年在逃 名│
│ │ │法轮功类 │ │ │││ 其中自首回监:名│
│ │ ├───────┼───┼───┼──┼────┤8.死缓两年未减刑的 名│
│ │ │判刑两次以上 │ │ │││ 无期两年未减刑的 名│
│ │ ├───────┼───┼───┼──┼────┤9.现有监狱___所。其中,高│
│ │ │暂予监外执行 │ │ │││ 度戒备___所,中度戒备__│
│ │ ├──┬────┼───┼───┼──┼────┤ 所,低度戒备___所;地、│
│ │ │老病│小计│ │ │││ 市监狱___所;未成年犯管│
│ │ │残 ├────┼───┼───┼──┼────┤ 教所____所,女子监狱__ │
│ │ ││精神病 │ │ │││ 所。 │
│ │ ├──┴────┼───┼───┼──┼────┤ │
│ │ │地市单位押犯 │ │ │││ │
│ │ │累计在逃 │ │ │││ │
├─┼─┴───────┼───┼───┼──┼────┤ │
│ │减刑 │ │ │││ │
│期├─────────┼───┼───┼──┼────┤ │
│内│假释 │ │ │││ │
│奖├────┬────┼───┼───┼──┼────┤ │
│惩│又犯罪 │小 计 │ │ │││ │
│ │被处刑罚├────┼───┼───┼──┼────┤ │
│ ││脱逃加刑│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其中重大”指重大刑事罪犯,即:以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六类罪名和涉黑类罪犯原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以其他罪名原判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以及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2.“老病残”中的“小计”数包括“精神病”数。
3.“又犯罪被处刑罚”指在狱内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小计”数包括“脱逃加刑”数。
4.报表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度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3号
填报单位:年第 季度
┌────────┬─┬─┬─┬─┬─┬─┬─┬─┬─┬─┬─┬─┬─┬─┬─┬─┬─┬─┬─┬─┐
│项目│合│危│集│重│杀│伤│盗│破│诈│强│组│暴│敲│聚│放│投│传│故│破│其│
││计│害│体│刑│人│害│窃│坏│骗│奸│织│动│诈│众│火│毒│授│意│坏│它│
││ │国│脱│犯│ │ │ │监│ │ │越│越│勒│斗│ │ │犯│毁│生│ │
││ │家│逃│脱│ │ │ │管│ │ │狱│狱│索│殴│ │ │罪│坏│产│ │
││ │安│ │逃│ │ │ │秩│ │ │ │ │ │ │ │ │方│财│经│ │
││ │全│ │ │ │ │ │序│ │ │ │ │ │ │ │ │法│物│营│ │
├────────┼─┼─┼─┼─┼─┼─┼─┼─┼─┼─┼─┼─┼─┼─┼─┼─┼─┼─┼─┼─┤
│ 甲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
│发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破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成│危害国家安全│ │ │ │ │ │ │ │ │ │ │ │ │ │ │ │ │ │ │ │ │
│员├──────┼─┼─┼─┼─┼─┼─┼─┼─┼─┼─┼─┼─┼─┼─┼─┼─┼─┼─┼─┼─┤
│ │其它刑事犯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积│破年前积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 │尚有年前积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侦破预谋案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期内案件中死亡__名,其中警察__名,工人__名,武警__名,犯人__名,其它__名。 │
││2.期内案件中伤__名,其中警察___名,工人___名,武警__名,犯人__名,其它__名。 │
│ 补充资料 │3.期内案件折合经济损失____万元。 │
││4.期内作案成员中,未成年犯____名。 │
││5.期内侦破预谋案件中,涉及作案成员___名,避免伤亡___名,避免经济损失___万元。│
││6.期内撤销案件_____起,其中,____年____季_______案件1起,案件性质系________。│
││ ____年____季_______案件1起,案件性质系________。│
││7.期内发案中:重大案件______起,特别重大案件______起。 │
││ 案件性质 案件类别 起数 │
││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发案”、“破案”、“作案成员”和“侦破预谋案件”均为期内数。
2.“积案”指本年度以前发案尚未侦破的案件。
3.补充资料中的第6项,对依法撤销的案件情况应逐案填写,有关情况应与原上报的案件相符。
4.补充资料中的第7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情况应逐案依次填写,“案件性质”指“重大”或“特大”,“案件类别”根据《司法部关于狱内刑事案件和案件管理的规定》填写。
5.报表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 表号:司监狱狱4号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一、罪犯年龄构成情况
┌──┬─────┬────┬────┬────┬────┬────┬────┐
│合计│ 不满18岁 │18一25岁│26一35岁│36一50岁│51一60岁│61一70岁│71岁以上│
├──┼─────┼────┼────┼────┼────┼────┼────┤
││ │││││││
└──┴─────┴────┴────┴────┴────┴────┴────┘
二、罪犯捕前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三、罪犯现有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四、罪犯捕前身份构成情况
┌──┬──┬──┬────┬──┬──┬──┬──┬────┬──┬──┬──┐
│合计│干部│工人│农牧渔民│教师│学生│医生│军人│公司职员│个体│无业│其他│
├──┼──┼──┼────┼──┼──┼──┼──┼────┼──┼──┼──┤
│││││││││││││
└──┴──┴──┴────┴──┴──┴──┴──┴────┴──┴──┴──┘
五、罪犯刑期构成情况
┌───────┬─────┬───────────┬─────────┐
│项 目│ 总 计 │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 其它刑事罪犯│
├─┬─────┼─────┼───────────┼─────────┤
│ │不足2年 │ │ │ │
│ ├─────┼─────┼───────────┼─────────┤
│ │2年以上 │ │ │ │
│ ├─────┼─────┼───────────┼─────────┤
│原│5年以上 │ │ │ │
│判├─────┼─────┼───────────┼─────────┤
│刑│7年以上 │ │ │ │
│期├─────┼─────┼───────────┼─────────┤
│ │10年以上 │ │ │ │
│ ├─────┼─────┼───────────┼─────────┤
│ │12年以上 │ │ │ │
│ ├─────┼─────┼───────────┼─────────┤
│ │15年以上 │ │ │ │
│ ├─────┼─────┼───────────┼─────────┤
│ │无期徒刑 │ │ │ │
│ ├─────┼─────┼───────────┼─────────┤
│ │死缓 │ │ │ │
├─┴─────┼─────┼───────────┼─────────┤
│合计 │ │ │ │
├─┬─────┼─────┼───────────┼─────────┤
│ │不足1年 │ │ │ │
│ ├─────┼─────┼───────────┼─────────┤
│ │1年以上 │ │ │ │
│ ├─────┼─────┼───────────┼─────────┤
│剩│3年以上 │ │ │ │
│余├─────┼─────┼───────────┼─────────┤
│刑│5年以上 │ │ │ │
│期├─────┼─────┼───────────┼─────────┤
│ │7年以上 │ │ │ │
│ ├─────┼─────┼───────────┼─────────┤
│ │10年以上 │ │ │ │
│ ├─────┼─────┼───────────┼─────────┤
│ │15年以上 │ │ │ │
│ ├─────┼─────┼───────────┼─────────┤
│ │无期徒刑 │ │ │ │
│ ├─────┼─────┼───────────┼─────────┤
│ │死缓 │ │ │ │
└─┴─────┴─────┴───────────┴─────────┘
注:“五年以上”系指五年(含五年)至七年(不含七年),其它以此类推。
六、原《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一:反革命罪
┌────┬────┬─────┬────┬────┬────┬────┐
│小计(1) │阴谋颠覆│ 阴谋分裂 │策动叛乱│持械聚众│组织越狱│投敌叛变│
││ 政府 │ 国家 ││ 叛乱 │││
├────┼────┼─────┼────┼────┼────┼────┤
│││ │││││
├────┼────┼─────┼────┼────┼────┼────┤
│ 间谍 │ 特务 │ 组织、领 │积极参加│ 反革命 │反革命 │ 资敌 │
│││ 导反革命 │反革命集│ 破坏 │宣传煽动││
│││ 集团 │团 ││││
├────┼────┼─────┼────┼────┼────┼────┤
│││ │││││
├────┼────┼─────┼────┼────┼────┼────┤
│反革命杀│利用封建│组织、利用│ 其 它 ││││
│人、伤人│迷信进行│会道门进 │││││
││反革命活│行反革命 │││││
││动 │活动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小计(2) │ 放火 │ 失火 │ 投毒 │过失引起│破坏交通│过失毁坏│
│ ││││ 中毒 │ 工具 │交通工具│
├─────┼────┼────┼────┼────┼────┼────┤
│ │││││││
├─────┼────┼────┼────┼────┼────┼────┤
│破坏交通 │过失毁坏│破坏电力│破坏易燃│破坏通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
│ 设备│交通设备│ 设备 │易爆设备│ 设备 ││ 事故 │
├─────┼────┼────┼────┼────┼────┼────┤
│ │││││││
├─────┼────┼────┼────┼────┼────┼────┤
│非法制造、│盗窃、抢│ 劫持 │ 爆炸 │过失爆炸│过失毁坏│过失毁坏│
│买卖、运输│夺爆炸物│ 航空器│││电力设备│通讯设备│
│爆炸物│││││││
├─────┼────┼────┼────┼────┼────┼────┤
│ │││││││
├─────┼────┼────┼────┼────┼────┼────┤
│违反危险 │ 其它 ││││││
│物品管理 │││││││
│规定肇事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
│小计(3) │ 走私 │ 偷税 │ 抗税│假冒商标│ 伪造 │ 伪造 │
││││ ││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
││││ ││││
├────┼────┼────┴─────┼────┼────┼────┤
│盗、滥伐│欠缴税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捕 │倒卖增 │虚开增 │
│林木││假药、劣药、伪劣农业│杀珍贵、│值税发 │值税发 │
│││生产资料│濒危野 │票 │票 │
││││生动物 │││
├────┼────┼──────────┼────┼────┼────┤
│││││││
├────┼────┼────┬─────┼────┼────┼────┤
│虚报注册│出资欺诈│侵占公司│挪用国家 │投机倒把│伪造、倒│伪造货 │
│ 资本 ││ 财产 │特定款物 ││卖计划 │币、贩运│
││││ ││供应票 │伪造的 │
││││ ││证 │货币│
├────┼────┼────┼─────┼────┼────┼────┤
││││ ││││
├────┼────┼────┼─────┼────┼────┼────┤
│破坏集体│非法狩猎│ 其它 │ ││││
│ 生产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小计(4) │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过失重伤│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
├────┼────┼────┼────┼────┼────┼────┤
│非法拘禁│ 侮辱 │ 诽谤 │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拐卖妇 │绑架妇 │
││││││女、儿童│女、儿童│
├────┼────┼────┼────┼────┼────┼────┤
││││││││
├────┼────┼────┼────┼────┼────┼────┤
│收买被拐│聚众阻碍│强迫妇女│拐卖人口│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卖、绑架│解救被收│ 卖淫 ││││他人住宅│
│的妇女、│买的妇 ││││││
│儿童│女、儿童││││││
├────┼────┼────┼────┼────┼────┼────┤
││││││││
├────┼────┼────┼────┼────┼────┼────┤
│非法剥夺│报复陷害│ 伪证 │聚众“打│ 其它 │││
│宗教信仰│││砸抢” ││││
│自由│││││││
├────┼────┼────┼────┼────┼────┼────┤
││││││││
└────┴────┴────┴────┴────┴────┴────┘
原《刑法》罪名之五: 侵犯财产罪
┌────┬────┬────┬────┬───┬────┬───┐
│小计(5) │ 抢劫 │ 抢夺 │ 盗窃 │ 诈骗 │敲诈勒索│ 贪污 │
├────┼────┼────┼────┼───┼────┼───┤
│││││ ││ │
├────┼────┼────┼────┼───┼────┼───┤
│挪用公款│巨额财产│绑架勒索│ 故意 │ 其它 ││ │
││来源不明││毁坏财物│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小计(6) │阻碍执行│ 招摇撞骗 │窝赃、销│ 流氓 │制造、贩 │引诱、容│
││ 公务 │ │赃 ││卖、运输、│留他人 │
│││ │││走私毒品 │卖淫│
│││ │││ ││
├────┼────┼─────┼────┼────┼─────┼────┤
│││ │││ ││
├────┼────┼─────┼────┼────┼─────┼────┤
│传授犯罪│非法持有│掩饰、隐 │非法运 │非法种 │引诱、教 │容留他 │
│ 方法 │ 毒品 │瞒毒赃性 │输、携带│植毒品 │唆、欺骗、│人吸毒 │
│││质、来源 │制毒物品│原植物 │强迫他人 │并出售 │
│││ │进出境 ││吸毒 │毒品│
├────┼────┼─────┼────┼────┼─────┼────┤
│││ │││ ││
├────┼────┼─────┼────┼────┼─────┼────┤
│非法提供│为他人提│在社会上 │组织播放│盗掘古 │组织他人 │介绍他人│
│麻醉药 │供书号出│传播淫秽 │淫秽音像│文化遗 │ 卖淫│ 卖淫 │
│品、精神│版淫秽书│物品 │制品│址、古墓│ ││
│药品│刊 │ ││葬 │ ││
├────┼────┼─────┼────┼────┼─────┼────┤
│││ │││ ││
├────┼────┼─────┼────┼────┼─────┼────┤
│传播性病│提供假出│妨害公│拒不执行│窝藏、包│扰乱社会 │聚众扰乱│
││入境证件│文、证件、│判决、裁│庇 │秩序 │公共场所│
│││印章 │定 ││ │秩序交通│
│││ │││ │秩序│
├────┼────┼─────┼────┼────┼─────┼────┤
│││ │││ ││
├────┼────┼─────┼────┼────┼─────┼────┤
│私藏枪 │神汉、巫│ 赌博│ 走私 │破坏珍 │偷越国│组织、运│
│支、弹药│婆造谣、│ │淫秽物品│贵文物、│(边)境│送他人 │
││诈骗│ ││名胜古 │ │偷越国 │
│││ ││迹 │ │(边)境 │
├────┼────┼─────┼────┼────┼─────┼────┤
│││ │││ ││
├────┼────┼─────┼────┼────┼─────┼────┤
│包庇毒品│窝藏毒品│窝藏毒品 │ 其它 ││ ││
│犯罪分子││犯罪所得 │││ ││
│││财物 │││ ││
│││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七: 妨害婚姻、家庭罪
┌────┬────┬────┬────┬───┬───┬────┐
│小计(7) │干涉婚姻│ 重婚 │破坏军人│ 虐待│ 遗弃│拐骗儿童│
││ 自由 ││ 婚姻 │ │ ││
├────┼────┼────┼────┼───┼───┼────┤
│││││ │ ││
├────┼────┼────┼────┼───┼───┼────┤
│ 其它 ││││ │ ││
├────┼────┼────┼────┼───┼───┼────┤
│││││ │ ││
└────┴────┴────┴────┴───┴───┴────┘
原《刑法》罪名之八:渎职罪
┌────┬────┬────┬────┬────┬────┬────┐
│小计(8) │ 受贿 │ 行贿 │介绍贿赂│泄露国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 机密 │││
├────┼────┼────┼────┼────┼────┼────┤
││││││││
├────┼────┼────┼────┼────┼────┼────┤
│体罚、虐│私放罪犯│妨害邮电│向境外泄│利用职 │ 其它 ││
│待被监管││ 通讯 │露国家秘│务阻碍 │││
│人 │││密 │解救被 │││
│││││拐卖、绑│││
│││││架的妇 │││
│││││女、儿童│││
├────┼────┼────┼────┼────┼────┼────┤
││││││││
└────┴────┴────┴────┴────┴────┴────┘
七、现《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小计(1) │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武装叛 │颠覆国家│煽动颠覆│
││││ 国家 │乱、暴乱│ 政权 │国家政权│
├────┼────┼────┼────┼────┼────┼────┤
││││││││
├────┼────┼────┼────┼────┼────┼────┤
│ 叛逃 │投敌叛变│ 间谍 │资助危害│为境外 │ 资敌 ││
││││国家安全│窃取、刺│││
││││犯罪活动│探、 收│││
│││││买、非法│││
│││││提供国 │││
│││││家秘密、│││
│││││情报│││
├────┼────┼────┼────┼────┼────┼────┤
││││││││
└────┴────┴────┴────┴────┴────┴────┘
现《刑法》罪名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
│小计(2) │ 放火 │ 决水 │ 爆炸 │ 投毒 │ 失火 │过失决水│
├────┼────┼────┼────┼────┼────┼────┤
││││││││
├────┼────┼────┼────┼────┼────┼────┤
│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破坏交通│破坏交通│破坏易燃│过失损坏│过失损坏│
│││ 工具 │ 设施 │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
││││││││
├────┼────┼────┼────┼────┼────┼────┤
│过失损坏│劫持航空│破坏电力│过失损坏│非法持 │非法制 │盗窃、抢│
│易燃易爆│器 │ 设备 │电力设备│有、私藏│造、 买│夺、抢劫│
│设备││││枪支、弹│卖、 运│枪支、弹│
││││││输、 邮│药、爆炸│
│││││药 │寄、储存│物 │
││││││枪支弹 ││
││││││药、爆炸││
││││││物 ││
├────┼────┼────┼────┼────┼────┼────┤
││││││││
├────┼────┼────┼────┼────┼────┼────┤
│非法出 │交通肇事│重大责任│ 其它 ││││
│租、出借││ 事故 │││││
│枪支│││││││
├────┼────┼────┼────┼────┼────┼────┤
││││││││
└────┴────┴────┴────┴────┴────┴────┘
现《刑法》罪名之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 小计(3)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产、销售不符合│
││ 假药、劣药、有毒、有│ 生标准的食品、化妆│ 安全标准的产品 │
││ 害食品、伪劣农业生 │ 品│ │
││ 产资料 ││ │
├──────┼───────────┼──────────┼─────────┤
││ ││ │
├──────┼───────────┼─────┬────┼────┬────┤
│ 走私武│ 走私文物、贵重金属、│ 走私淫秽│虚报注册│欺诈发 │公司、企│
│ 器、弹药、│ 珍贵动物或其制品、 │ 物品│ 资本 │行股票、│业人员 │
│ 核材料、 │ 珍稀植物或其制品│ ││债券│受贿│
│ 假币 │ │ ││││
├──────┼───────────┼─────┼────┼────┼────┤
││ │ ││││
├──────┼────┬──────┼─────┼────┼────┼────┤
│伪造货币│出售、购│持有、使│伪造变造 │ 逃汇 │集资诈骗│货款诈骗│
││买、运输│用假币 │金融票││││
││假币││证、国家 ││││
││││有价证券 ││││
├──────┼────┼──────┼─────┼────┼────┼────┤
││││ ││││
├──────┼────┼──────┼─────┼────┼────┼────┤
│信用卡诈骗 │保险诈骗│ 偷税 │ 抗税│虚开增 │非法出 │假冒注册│
││││ │值税专 │售增值 │ 商标 │
││││ │用发票 │税专用 ││
││││ ││发票││
├──────┼────┼──────┼─────┼────┼────┼────┤
││││ ││││
├──────┼────┼──────┼─────┼────┼────┼────┤
│ 假冒专利 │侵犯著作│ 合同诈骗 │ 非法经营 │伪造、倒│非法转 │ 其它 │
││权 ││ │卖伪造 │让、倒卖││
││││ │的有价 │土地使 ││
││││ │票证│用权││
├──────┼────┼──────┼─────┼────┼────┼────┤
││││ ││││
└──────┴────┴──────┴─────┴────┴────┴────┘
现《刑法》罪名之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小计(4)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 │ 强奸│奸淫幼女 │
│││ 死亡│ │ 重伤│ │ │
├────┼────┼─────┼─────┼─────┼─────┼─────┤
│││ │ │ │ │ │
├────┼────┼─────┼─────┼─────┼─────┼─────┤
│非法拘禁│ 绑架 │ 拐卖妇 │ 诬告陷害│ 收买被 │ 非法搜查│ 非法侵入│
│││ 女、儿童│ │ 拐卖妇 │ │ 住宅│
│││ │ │ 女、儿童│ │ │
├────┼────┼─────┼─────┼─────┼─────┼─────┤
│││ │ │ │ │ │
├────┼────┼─────┼─────┼─────┼─────┼─────┤
│ 侮辱 │ 诽谤 │刑讯逼供 │ 虐待│非法剥│报复陷害 │破坏选举 │
│││ │被监管人 │夺公民│ │ │
│││ │ │宗教信│ │ │
│││ │ │仰自由│ │ │
├────┼────┼─────┼─────┼─────┼─────┼─────┤
│││ │ │ │ │ │
├────┼────┼─────┼─────┼─────┼─────┼─────┤
│暴力干涉│ 重婚 │破坏军婚 │ 虐待│ 遗弃│拐骗儿童 │ 其它│
│婚姻自由││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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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刑法》罪名之五: 侵犯财产罪
┌─────┬───┬───┬───┬───┬────┬───┐
│ 小计(5) │ 抢劫│ 盗窃│ 诈骗│ 抢夺│挪用资金│挪用特│
│ │ │ │ │ ││定款物│
├─────┼───┼───┼───┼───┼────┼───┤
│ │ │ │ │ ││ │
├─────┼───┴───┼───┴───┼────┼───┤
│ 敲诈勒索 │ 故意毁坏财物│ 破坏生产经营│ 其它 │ │
│ │ │ ││ │
├─────┼───────┼───────┼────┼───┤
│ │ │ ││ │
└─────┴───────┴───────┴────┴───┘
现《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
│ 小计(6) │ 妨害公务│ 招摇撞骗│ 伪造、变│ 盗窃、抢│ 伪造、变│ 聚众斗殴│
│ │ │ │ 造、买卖│ 夺、毁灭│ 造居民 │ │
│ │ │ │ 国家机关│ 国家机 │ 身份证 │ │
│ │ │ │ 公文、证│ 关公文、│ │ │
│ │ │ │ 件、印 │ 证件、印│ │ │
├─────┼─────┼─────┼─────┼─────┼─────┼─────┤
│ │ │ │ │ │ │ │
├─────┼─────┼─────┼─────┼─────┼─────┼─────┤
│ 非法获取│ 聚众扰乱│ 聚众扰乱│ 寻衅滋事│ 组织、领│ 入境发 │ 包庇、纵│
│ 国家秘密│ 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 导参加黑│ 展黑社 │ 容黑社 │
│ │ │ 秩序、交│ │ 社会性质│ 会组织 │ 会性质 │
│ │ │ 通秩序 │ │ 组织│ │ 组织│
├─────┼─────┼─────┼─────┼─────┼─────┼─────┤
│ │ │ │ │ │ │ │
├─────┼─────┼─────┼─────┼─────┼─────┼─────┤
│ 传授│组织、利用│组织、利 │聚众淫乱 │ 赌博│ 伪证│窝藏、包庇│
│犯罪方法 │会道门、邪│用会道│ │ │ │ │
│ │教组织、利│门、邪教 │ │ │ │ │
│ │用迷信破 │组织、利 │ │ │ │ │
│ │坏法律实 │用迷信致 │ │ │ │ │
│ │施│人死亡│ │ │ │ │
├─────┼─────┼─────┼─────┼─────┼─────┼─────┤
│ │ │ │ │ │ │ │
├─────┼─────┼─────┼─────┼─────┼─────┼─────┤
│窝藏、转 │拒不执行 │破坏监管 │ 脱逃│组织、暴 │聚众持械 │组织、运 │
│移、收购、│判决、裁 │ 秩序│ │动越狱│ 劫狱│送他人│
│销售赃物 │定│ │ │ │ │偷越国│
│ │ │ │ │ │ │(边)境│
├─────┼─────┼─────┼─────┼─────┼─────┼─────┤
│ │ │ │ │ │ │ │
├─────┼─────┼─────┼─────┼─────┼─────┼─────┤
│ 偷越国 │破坏界│损毁珍贵 │ 倒卖文物 │盗掘古│抢夺、窃 │逃避动│
│ (边)境 │碑、界桩、│文物、名 │ │文化遗│取国家│植物检│
│ │永久性测 │胜古迹│ │址、古墓 │档案 │疫│
│ │量标志│ │ │葬│ │ │
├─────┼─────┼─────┼─────┼─────┼─────┼─────┤
│ │ │ │ │ │ │ │
├─────┼─────┴─────┼─────┼─────┼─────┼─────┤
│ 医疗事故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 非法狩猎 │非法占│盗伐、滥 │走私、贩 │
│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 │ │用耕地│伐林木│卖、 运 │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 │输、制造 │
│ │ │ │ │ │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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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非法持有 │包庇毒品 │窝藏、转 │走私制毒 │非法种│引诱、教 │强迫、容 │
│毒品 │犯罪分子 │移、隐瞒 │物品 │植毒品│唆、欺骗 │留他人│
│ │ │毒品、毒 │ │原植物│他人吸│吸毒 │
│ │ │赃│ │ │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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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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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
││││││制造、贩│ │
│非法提供│组织、强│引诱、容│引诱幼女│传播性病│卖、传播│ │
│麻醉药 │迫卖淫 │留、介绍│ 卖淫 ││淫秽物 │ 其它│
│品、精神││卖淫│││品 │ │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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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刑法》罪名之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
┌────┬────┬────┬────┬────┬────┬───┐
│小计(7) │阻碍军人│破坏武器│群众冲击│冒充军人│战时拒 │ 其它 │
││执行职务│装备、军│军事禁区│招摇撞骗│绝、逃避│ │
│││事设施、│││征召、军│ │
│││军事通信│││事训练、│ │
││││││服役│ │
├────┼────┼────┼────┼────┼────┼───┤
│││││││ │
└────┴────┴────┴────┴────┴────┴───┘
现《刑法》罪名之八: 贪污贿赂罪
┌────┬───┬────┬───┬───┬────┬────┐
│小计(8) │ 贪污│挪用公款│ 受贿│ 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
││ ││ │ ││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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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私分国有│ 其它 ││ │ │││
│ 资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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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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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刑法》罪名之九: 渎职罪
┌────┬────┬────┬────┬────┬────┬────────┐
│小计(9)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徇私枉法│私放在押│徇私舞弊减刑、假│
││││ 秘密 ││ 人员 │释、暂予监外执行│
├────┼────┼────┼────┼────┼────┼────────┤
││││││││
├────┼────┼────┼────┼────┼────┼────────┤
│放纵走私│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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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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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刑法》罪名之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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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10)│战时违抗│隐 瞒、│擅 离、│阻碍执│非法获取│泄露军事│ 其它 │
││ 命令 │谎报军 │玩忽军 │行军事│军事秘密│ 秘密 │ │
│││情 │事职守 │职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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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境犯情况
┌───┬──┬──┬──┬───┬──┬───┬──┬───┐
│ 合计│香港│澳门│台湾│ 日本 │美国│俄罗斯│朝鲜│ 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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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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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老挝│缅甸│印度│西班牙│泰国│尼泊尔│韩国│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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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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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境犯指华侨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境内犯罪的。
九、外国籍犯情况
┌───┬───┬───┬────┬────┬───┬──┬───┬───┐
│ 合计 │俄罗斯│美国 │越南│泰国│缅甸 │老挝│乌克兰│尼泊尔│
├───┼───┼───┼────┼────┼───┼──┼───┼───┤
│ │ │ │││ ││ │ │
├───┼───┼───┼────┼────┼───┼──┼───┼───┤
│ 印度 │朝鲜 │韩国 │英国│巴基斯坦│葡萄牙│德国│阿根廷│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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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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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 │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 蒙古 │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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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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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罪犯民族构成情况
┌───┬──┬────┬───┬──┬────┬───┬───┬───┐
│合计 │满族│ 回族 │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壮族 │布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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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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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瑶族│ 彝族 │苗族 │黎族│ 傣族 │纳西族│景颇族│东乡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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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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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仡佬族│侗族│哈萨克族│青族 │水族│ 白族 │哈尼族│傈僳族│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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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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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外省(区、市)籍罪犯”和“流窜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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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收押数│释放数│期末在押│ 其中 │
│ │ │ │ 总数 ├────┬────┬────┤
│类别 │ │ ││18岁以下│18一35岁│36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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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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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窜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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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外省(区、市)籍罪犯”根据罪犯的户籍所在地认定。
2.“流窜犯”系指:
①跨省(区、市)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②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其它省(区、市)继续作案的。
③不含在外省(区、市)工作或打工期间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