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对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情况实施监督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的目的
促使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总行各项规章,公正、合理、有效地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二、监督的规则
1.建立主要业务司局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为了保证对总行主要业务司局的各项业务监督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主要业务司局应按照其职责分工制订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并送内审司备案。
2.主要业务司局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重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重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监管、财务、资金部门,如货币市场的运作、财务预算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等,应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主要业务司局要做好监督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内审司在日常监督中根据司局的职责和相应制度,对该司局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将内部审查从对工作结果的审查,转向对工作过程的监督,由事后检查逐步转向事前、事中监督。
3.建立重要业务的抄送制度。主要业务司局在履行公务中所依据的重要业务制度、办法以及办理公务过程中的重要决定、报表资料应及时抄送内审司。包括:监督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等事项的重要文件;财会部门的有关报表;货币信贷部门的重要计划、决定、信贷收支报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损益报表等资料;各主要业务司局组织的业务检查的报告、处理决定等。内审司根据内部监督的需要,确定检查的具体内容,并就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4.建立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报告制度。主要业务司局工作人员根据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对其分管和完成职责行为的情况每年作出简要报告。内审司依据有关业务司局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对违规违章的事项责其纠正。
5.建立质询制度。内审司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督对象,特别是一些重要业务岗位和担任重要职务的工作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质询,工作人员有义务予以配合。
6.建立对监管和服务对象调查反馈制度。主要业务司局的监管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审司为了解工作人员客观公正高效依法履行公务情况时,可采用与监管服务对象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情况,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监督的目的。
7.建立内审部门独立的报告制度。为实现依法独立审计和监督的要求,内审司所作的内审结论、工作报告可独立向行长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
8.建立内审工作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内审司对被监督单位的评价、内审结论、报告等,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督促主要业务司局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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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对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情况实施监督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的目的
促使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总行各项规章,公正、合理、有效地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二、监督的规则
1.建立主要业务司局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为了保证对总行主要业务司局的各项业务监督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主要业务司局应按照其职责分工制订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并送内审司备案。
2.主要业务司局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重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重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监管、财务、资金部门,如货币市场的运作、财务预算管理、市场准入与退出等,应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主要业务司局要做好监督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内审司在日常监督中根据司局的职责和相应制度,对该司局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将内部审查从对工作结果的审查,转向对工作过程的监督,由事后检查逐步转向事前、事中监督。
3.建立重要业务的抄送制度。主要业务司局在履行公务中所依据的重要业务制度、办法以及办理公务过程中的重要决定、报表资料应及时抄送内审司。包括:监督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等事项的重要文件;财会部门的有关报表;货币信贷部门的重要计划、决定、信贷收支报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损益报表等资料;各主要业务司局组织的业务检查的报告、处理决定等。内审司根据内部监督的需要,确定检查的具体内容,并就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4.建立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报告制度。主要业务司局工作人员根据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对其分管和完成职责行为的情况每年作出简要报告。内审司依据有关业务司局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对违规违章的事项责其纠正。
5.建立质询制度。内审司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督对象,特别是一些重要业务岗位和担任重要职务的工作人员,可定期或不定期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质询,工作人员有义务予以配合。
6.建立对监管和服务对象调查反馈制度。主要业务司局的监管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审司为了解工作人员客观公正高效依法履行公务情况时,可采用与监管服务对象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情况,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监督的目的。
7.建立内审部门独立的报告制度。为实现依法独立审计和监督的要求,内审司所作的内审结论、工作报告可独立向行长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
8.建立内审工作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内审司对被监督单位的评价、内审结论、报告等,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督促主要业务司局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