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暨中央、省属在烟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2020年07月25日02:59:56
发布部门: 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暨中央、省属在烟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市 长 杨金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暨中央、省属在烟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政府令第8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市级暨中央、省属在烟的114个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58个) 
烟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委员会 
烟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烟台市建设委员会 
烟台市交通委员会 
烟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劳动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统计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烟台市审计局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台市技术监督局 
烟台市地质矿产局 
烟台市房产管理局 
烟台市土地管理局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烟台市农业局 
烟台市林业局 
烟台市水利局 
烟台市海洋与水产局 
烟台市贸易局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烟台市卫生局 
烟台市文化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国家安全局 
烟台市司法局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烟台市旅游局 
烟台市新闻出版局 
烟台市规划局 
烟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烟台市市政管理局 
烟台市盐务局 
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烟台市档案局 
烟台市地震局 
烟台市烟草专卖局 
烟台市畜牧局 
烟台市邮政局 
烟台市电信局 
烟台市专利管理局 
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烟台市医药管理局 
烟台市保密局 
烟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烟台电业局 
烟台市煤炭工业公司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15个) 
烟台市公路局 
烟台市交通规费征收处 
烟台市交通稽查支队 
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烟台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渔港监督处 
烟台市卫生防疫站 
烟台市物价检查所 
烟台市森林保护站 
烟台市植物保护站 
烟台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 
烟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机动大队、烟台港大队、机场大队) 
烟台市公安消防分局 
烟台市公安边防分局 
三、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0个)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卫生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山东省烟台港航监督、山东省烟台船舶检验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边防检查站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分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 
烟台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单 
位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1个)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烟台市劳动监察处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烟台市园林管理处 
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烟台市种子管理站 
烟台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二)参照山东省政府84号令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 
烟台市海洋监察大队 
烟台市卫生检疫站 
烟台市林木种苗站 
烟台市城市管理处 
烟台市文化稽查大队 
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烟台市航务管理处 
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处 
烟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公室 
烟台市技术监督局稽查所 
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 
烟台市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站 
烟台市环境保护监理站 
烟台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以上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各县市区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布,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决定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随着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市、县市区行政处罚主体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