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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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在实行司法公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进一步实行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是中央、党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下大力抓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今年政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重点。现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司法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行司法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监督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公开,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措施。第三,实行司法公开,对于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公正廉洁的执法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整体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四,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推动司法行政自身改革不断向深入发展。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将人民群众想知道、应知道的一切司法行政事务通过各种形式公之于众,有利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为司法行政队伍事业注入生机和活力。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执法机关,担负着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法学教育、基层调解和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法律援助、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任务,具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双重职能。按照省委政法委(1998)98号文件关于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搞好司法公开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都要公开,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体讲,除应对上述司法行政机关性质、任务对社会公开外,按照业务面划分,主要应包括:
(一)监狱管理工作
1.监狱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工作方针;
2.监狱机关依照《监狱法》和有关法律及部颁规章对罪犯实行收押管理、教育改造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3.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实现方式;
4.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5.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应受到惩处的种类和依据,重新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
6.监狱人民警察在依照《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7.监狱人员警察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任务、职能以及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
2.劳动教养机关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劳教人员劳动教养所采取的基本手段和管理方式;
3.劳教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限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基本途径、方式;
4.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履行义务、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5.劳动教养机关对劳教人员的行为考核、奖惩的方法、依据,以及对劳教人员减(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的必备条件、依据和程序;
6.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和方法。
(三)律师工作
1.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及部颁规章行使管理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职能、权限;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
3.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审批期限,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年度注册、注销的规定,律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及组织律师资格考试的办法、收费标准和依据;
4.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标准及依据;
5.律师管理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6.对律师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四)公证工作
1.公证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
2.公证业务范围和种类、公证管辖、办证程序和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3.公证管理机关依照《公证暂行条例》及部颁规章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及公证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公证管理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5.公证管理机关及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方法、途径。
(五)基层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作用、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
2.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作用;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法律服务人员及执业必备条件、程序,核发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有关规定等;
4.基层法律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管理、执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途径、方法;
5.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6.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过渡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方法及依据;
7.“148”法律服务专线的宗旨、服务方式;
(六)法律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1.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其法律依据;
2.拟定组织实施全民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程序及方式、方法;
3.地区、行业、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内容;
4.对领导干部实行普法考核、考试的标准、依据;
5.评选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的条件、方法及结果等。
(七)法学教育工作
1.法学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任务及其依据;
2.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会法学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社会法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原则;
3.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法律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分配工作情况;
4.社会力量开展法律培训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5.法学教育管理工作部门和社会力量在实施法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八)仲裁登记管理工作
1.仲裁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任务;
2.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任务;
3.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4.仲裁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及时限,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公告办法;
5.仲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途径、方法;
6.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
7.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必备条件、申办手续、审批程序,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人员申领执照的条件和程序。
(九)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
2.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及办案程序;
3.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果;
4.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三、大张旗鼓地做好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以紧迫的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大力开展有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同多方面的联系,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多渠道、多手段地深入开展司法公开的宣传活动。通过发表电视广播讲话、讲座、撰写文章、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公开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上街宣传、印发公开信、小册子和设置公开栏等形式,公布司法公开的内容。要积极开辟渠道,建立阵地,广造声势,努力营造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领导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司法公开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要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出实行司法公开的具体计划和方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规范。三是要逐级建立起司法行政督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在全系统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司法公开的督导工作由省厅法制研究室负责;各市地司法局、监狱司、劳教局的督导工作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四是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虚心听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响和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开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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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在实行司法公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进一步实行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是中央、党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下大力抓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今年政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重点。现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司法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行司法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监督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公开,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措施。第三,实行司法公开,对于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公正廉洁的执法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整体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四,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推动司法行政自身改革不断向深入发展。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将人民群众想知道、应知道的一切司法行政事务通过各种形式公之于众,有利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为司法行政队伍事业注入生机和活力。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执法机关,担负着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法学教育、基层调解和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法律援助、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任务,具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双重职能。按照省委政法委(1998)98号文件关于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搞好司法公开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都要公开,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体讲,除应对上述司法行政机关性质、任务对社会公开外,按照业务面划分,主要应包括:
(一)监狱管理工作
1.监狱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工作方针;
2.监狱机关依照《监狱法》和有关法律及部颁规章对罪犯实行收押管理、教育改造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3.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实现方式;
4.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5.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应受到惩处的种类和依据,重新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
6.监狱人民警察在依照《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7.监狱人员警察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任务、职能以及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
2.劳动教养机关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劳教人员劳动教养所采取的基本手段和管理方式;
3.劳教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限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基本途径、方式;
4.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履行义务、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5.劳动教养机关对劳教人员的行为考核、奖惩的方法、依据,以及对劳教人员减(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的必备条件、依据和程序;
6.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和方法。
(三)律师工作
1.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及部颁规章行使管理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职能、权限;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
3.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审批期限,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年度注册、注销的规定,律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及组织律师资格考试的办法、收费标准和依据;
4.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标准及依据;
5.律师管理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6.对律师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四)公证工作
1.公证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
2.公证业务范围和种类、公证管辖、办证程序和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3.公证管理机关依照《公证暂行条例》及部颁规章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及公证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公证管理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5.公证管理机关及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方法、途径。
(五)基层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作用、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
2.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作用;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法律服务人员及执业必备条件、程序,核发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有关规定等;
4.基层法律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管理、执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途径、方法;
5.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6.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过渡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方法及依据;
7.“148”法律服务专线的宗旨、服务方式;
(六)法律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1.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其法律依据;
2.拟定组织实施全民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程序及方式、方法;
3.地区、行业、单位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内容;
4.对领导干部实行普法考核、考试的标准、依据;
5.评选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的条件、方法及结果等。
(七)法学教育工作
1.法学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任务及其依据;
2.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会法学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社会法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原则;
3.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法律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分配工作情况;
4.社会力量开展法律培训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5.法学教育管理工作部门和社会力量在实施法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八)仲裁登记管理工作
1.仲裁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任务;
2.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任务;
3.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4.仲裁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及时限,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公告办法;
5.仲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制的途径、方法;
6.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
7.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必备条件、申办手续、审批程序,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人员申领执照的条件和程序。
(九)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
2.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及办案程序;
3.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果;
4.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三、大张旗鼓地做好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以紧迫的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大力开展有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同多方面的联系,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多渠道、多手段地深入开展司法公开的宣传活动。通过发表电视广播讲话、讲座、撰写文章、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公开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上街宣传、印发公开信、小册子和设置公开栏等形式,公布司法公开的内容。要积极开辟渠道,建立阵地,广造声势,努力营造司法行政司法公开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领导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司法公开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要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出实行司法公开的具体计划和方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规范。三是要逐级建立起司法行政督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在全系统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司法公开的督导工作由省厅法制研究室负责;各市地司法局、监狱司、劳教局的督导工作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四是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虚心听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响和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开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