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陕高法发[1997]34号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做到廉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的良好形象,经研究,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行回避、避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规定精神和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和在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近亲属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包括从事律师职业的,下同),从办理离、退休和调出、辞职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属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同)。
各级人民法院的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自办结离、退休、调出、辞职手续满两年后,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曾参与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二、各级人民法院现职审判人员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该审判人员任职审判庭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该律师属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不得指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对拟委派的律师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指定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律师担任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接受委托、指派的律师应主动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问明情况,遇到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令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指派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立即予以更换,不得拒绝。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审理的案件,一经发现,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进行复查,依法处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于没有问明情况或已问明情况应当而没有采取变更措施,致使违反上述规定人员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属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审判人员与违反上述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员相互串通,谋取利益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律师隐瞒情况,违反上述规定,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其他违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岗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牟取经济利益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纳其从事此种活动。这类人员违反规定的,比照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法官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之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九、本规定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陕司发(1995)090号《关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执业的若干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实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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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陕高法发[1997]34号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做到廉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的良好形象,经研究,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行回避、避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规定精神和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和在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近亲属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包括从事律师职业的,下同),从办理离、退休和调出、辞职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属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同)。
各级人民法院的离、退休、调出、辞职人员自办结离、退休、调出、辞职手续满两年后,不得担任在法院任职期间曾参与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二、各级人民法院现职审判人员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该审判人员任职审判庭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该律师属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不得指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对拟委派的律师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指定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律师担任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接受委托、指派的律师应主动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四、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问明情况,遇到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令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指派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立即予以更换,不得拒绝。
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审理的案件,一经发现,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进行复查,依法处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于没有问明情况或已问明情况应当而没有采取变更措施,致使违反上述规定人员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属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审判人员与违反上述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员相互串通,谋取利益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律师隐瞒情况,违反上述规定,担任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其他违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岗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牟取经济利益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纳其从事此种活动。这类人员违反规定的,比照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法官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之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九、本规定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陕司发(1995)090号《关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执业的若干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实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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