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中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作用的通知

2020年11月28日02:13: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通知(中发[1997]8号),转发了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战略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解决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对乡镇改革和发展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深远意义,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负担国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建设富裕、文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重大贡献。发展乡镇企业,对于增加社会有效供给,促进国家工业化,提高综合国力,巩固工农联盟,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好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强国富民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有许多工作可做,可以运用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发8号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积极开动脑筋,拓宽思路,为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创造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良好法制氛围。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乡镇企业法》及《农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的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宣传效果。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使企业在进行生活经营活动时,对有关法律作到心中有数,依法经营,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的违法或权利受侵害。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依法治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大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工作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要合理配备力量,调集精兵强将,把办理与乡镇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面介入乡镇企业改革的各个环节,积极办理乡镇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完善承包制,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及租赁、拍卖、联合、兼并、破产等法律事务。在参与乡镇企业现有集体资产全面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法律事务时,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乡镇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要为乡镇企业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利用专利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培养引进各类人才服务。要帮助乡镇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在为乡镇企业的经济交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意揭露和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避免和挽回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到乡镇企业第一线,变坐等办案为主动登门服务,一切从方便企业着想,尽量简化办案手续,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在为乡镇企业服务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既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又要让当事人满意。

四、依法帮助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等问题,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对经济确实困难的乡镇企业优先提供法律帮助,支持他们克服困难。

五、积极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乡镇企业当好参谋和助手。 法律服务人员要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优势,帮助基层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乡镇企业的发展。要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就乡镇企业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提供法律建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依法促进乡镇企业健康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