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1997]1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报告的通知》(黑政发[1996]5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哈政发[1996]12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一)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市政府委、办、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所属事业单位;
(三)乡(镇)政府所属执法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或自行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
(六)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
(七)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情况。
二、清理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即经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属性,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属性;
(二)执法类型,即授权执法、委托执法或其他形式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即每一个执法机构取得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其他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及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经费来源,包括授权、内设、委托、派出执法机构及综合性的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即行政拨款、事业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退库及各占行政执法经费的百分比;合同工、临时工的执法经费来源及开支渠道等情况。
三、清理原则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如果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应当由法规或规章作出可以委托的规定。
(四)各种综合治理机构可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不得以综合治理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采取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形式的,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五)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
四、方法步骤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采取统一要求,分别清理,逐个认定的方法进行。
各部门按统一要求,自己先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填入登记表(附后)。
在各部门自行清理的基础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或认定。市级行政部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各部门要在去年调查、清理的基础上,对照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别填写报表。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后,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复审,同时提报本部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报告。经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区、县(市)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审查清理的日常工作。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具体清理步骤,由区、县(市)政府安排。区、县(市)政府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后,6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局复审同意后,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公告。
五、几点要求
(一)这次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步骤。市政府已将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二)这次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涉及面大、时间紧,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应当抓好责任落实,加强指导。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三)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切实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工作质量,按时间要求报告清理结果。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1997]1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报告的通知》(黑政发[1996]5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哈政发[1996]12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
(一)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市政府委、办、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所属事业单位;
(三)乡(镇)政府所属执法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或自行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
(六)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
(七)合同工、临时工上岗执法情况。
二、清理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即经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属性,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属性;
(二)执法类型,即授权执法、委托执法或其他形式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即每一个执法机构取得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其他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及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经费来源,包括授权、内设、委托、派出执法机构及综合性的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即行政拨款、事业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退库及各占行政执法经费的百分比;合同工、临时工的执法经费来源及开支渠道等情况。
三、清理原则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如果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应当由法规或规章作出可以委托的规定。
(四)各种综合治理机构可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不得以综合治理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采取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形式的,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五)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
四、方法步骤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采取统一要求,分别清理,逐个认定的方法进行。
各部门按统一要求,自己先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填入登记表(附后)。
在各部门自行清理的基础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或认定。市级行政部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各部门要在去年调查、清理的基础上,对照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别填写报表。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后,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复审,同时提报本部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报告。经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区、县(市)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审查清理的日常工作。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具体清理步骤,由区、县(市)政府安排。区、县(市)政府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后,6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局复审同意后,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公告。
五、几点要求
(一)这次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步骤。市政府已将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二)这次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工作涉及面大、时间紧,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应当抓好责任落实,加强指导。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三)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切实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工作质量,按时间要求报告清理结果。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