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有行政复议管辖的行政机关,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是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与制度,按照方便利用、笪保密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五条 各类昨议案件文书必须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型纸,用钢笔或毛笔(用碳素、兰黑墨水或墨汁)书写、签字盖章。打印件,也必须用钢笔、毛笔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七篥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朋关本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按正本收录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 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文书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一)答复来信来访到有关单位的;
(二)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五)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六)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定书(正件及原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七)移送管辖函;
(八)指定管辖通知书;
(九)不予受理裁决书;
(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其回拟;
(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其回执;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通知书及其回执;
(十三)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十四)行政复议答辩书;
(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十八)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批复及请示、报告;
(十九)送达回证;
(二十)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十二)封底。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集资用阿拉伯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钢笔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对文书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简化或者更改。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写全称,案由要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当置于原件前面;
(二)文书材料纸订口过窄或有文字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要折叠,加衬边或折叠均以16开型纸为准;
(三)对于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析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八条 案卷必须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度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三个月以内立卷,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等,搂声像档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照片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卷尾必须置《备考表》,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有行政复议管辖的行政机关,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是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与制度,按照方便利用、笪保密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五条 各类昨议案件文书必须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型纸,用钢笔或毛笔(用碳素、兰黑墨水或墨汁)书写、签字盖章。打印件,也必须用钢笔、毛笔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七篥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朋关本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按正本收录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 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文书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一)答复来信来访到有关单位的;
(二)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五)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六)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定书(正件及原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七)移送管辖函;
(八)指定管辖通知书;
(九)不予受理裁决书;
(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其回拟;
(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其回执;
(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通知书及其回执;
(十三)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十四)行政复议答辩书;
(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七)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十八)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批复及请示、报告;
(十九)送达回证;
(二十)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十二)封底。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集资用阿拉伯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钢笔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对文书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简化或者更改。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写全称,案由要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当置于原件前面;
(二)文书材料纸订口过窄或有文字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要折叠,加衬边或折叠均以16开型纸为准;
(三)对于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析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八条 案卷必须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度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三个月以内立卷,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等,搂声像档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照片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卷尾必须置《备考表》,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