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穗卫妇社[2012]1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1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我市自1996年实施《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孕产妇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已不能满足母婴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高危妊娠分为两类进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市150余间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级别与妊娠监护能力不相适应,部分助产机构存在超范围收治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形势严峻。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
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正常妊娠、一般高危妊娠、严重高危妊娠三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即根据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1);如孕产妇同时符合两个类别及以上情形,以类别高的为分类标准。
(二)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即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置、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2)。
(三)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四)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年初,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附件1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附件2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发布文号: 穗卫妇社[2012]1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1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我市自1996年实施《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孕产妇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已不能满足母婴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高危妊娠分为两类进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市150余间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级别与妊娠监护能力不相适应,部分助产机构存在超范围收治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形势严峻。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
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正常妊娠、一般高危妊娠、严重高危妊娠三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即根据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1);如孕产妇同时符合两个类别及以上情形,以类别高的为分类标准。
(二)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即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置、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2)。
(三)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四)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年初,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附件1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基本情况 | 年龄 | 18-35岁 | 18-40岁 | 16-40岁 | 不限 | 不限 |
身高 | h>150cm | h ≥145cm | h ≥140cm | 不限 | 不限 | |
体重(就诊时) | 45-80kg | 40kg-85kg | 40kg-100 kg | 不限 | 不限 | |
胸廓及脊柱畸形 | 无畸形 | 无畸形 | 无畸形 | 存在畸形,但不影响心肺功能及分娩 | 不限 | |
精神病 | 无精神病史 | 无精神病史 | 无精神病史 | 不限 | 不限 | |
智力低下 | 无智力低下 | 轻度智力低下 | 中度智力低下 | 不限 | 不限 | |
遗传病史 | 无遗传病史 | 无遗传病史 |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本孕产前筛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均为低风险 | 不限 | 不限 | |
产道异常 |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 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不影响分娩 | 不限 | 不限 | |
不良孕产史 | 人流≤3次,无自然流产史,无不孕史、早产史、阴道难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围产儿死亡史、畸形儿史、产后出血史等; | 不孕史≤2年但本孕自然受孕者,自然流产史≤2次 | 自然流产史≤2次,非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妊娠者 | 不限 | 不限 | |
疤痕子宫 | 无子宫手术史 | 无子宫手术史 | 无子宫手术史 | 剖宫产术后2-3年、无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史、无子宫破裂史、无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史、本孕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前壁。 | 不限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妊娠合并症 | 心血管疾病 |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 慢性高血压控制良好bp≤140/90mmhg,无其他器官合并症,既往无脑血管意外病史及心血管手术史,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血流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 | 不限 | |||
肝病(消化系统疾病) | 无肝脏疾病史 | 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 | 肝病且alt£80 u/l,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 肝病且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轻、中度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 不限 | ||||
泌尿系统疾病 | 无泌尿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 无急慢性肾炎、无急慢性肾衰病史 |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肾功能、血压正常 |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肾功能、血压正常 | 不限 | ||||
呼吸系统疾病 |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 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1周内好转者 | 肺部感染规律治疗3天内好转,无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正常 | 不限 | ||||
血液系统疾病 |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100x109/l,无其他症状及并发症,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80x109/l,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 不限 | ||||
内分泌相关疾病 |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 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并发症)用药后控制正常者或病情稳定者 | 不限 | ||||
肿瘤 | 无肿瘤及相关病史 |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直径<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直径<5cm ,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无恶性肿瘤 | 不限 | ||||
其他 |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 不限 | ||||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 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期 | 不限 | |||||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 急性阑尾炎 | 不限 | |||||
妊娠并发症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胎位不正 | 无胎位不正 | 无胎位不正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胎儿畸形 | 无胎儿畸形 | 无胎儿畸形 | 无胎儿畸形 | 胎儿畸形、死胎,凝血功能无异常 | 不限 | ||||
先兆早产 | 无先兆早产 | 无先兆早产 | 孕周≥34周 | 孕周≥32周 | 不限 | ||||
胎膜早破 |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 ≥34周胎膜早破且 24小时内 | 胎膜早破无宫内感染 | 不限 | ||||
延期妊娠 | 孕周≤41周 | 孕周≤41周 | 孕周≤42周 | 不限 | 不限 | ||||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 轻度子痫前期 | 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无心脑肝等脏器严重损害) | 不限 | ||||
前置胎盘 | 无前置胎盘 | 无前置胎盘 | 无前置胎盘 | 前置胎盘(除外凶险性前置胎盘) | 不限 | ||||
妊娠期糖尿病 | 无妊娠期糖尿病 | 无妊娠期糖尿病 | 饮食控制下血糖监测正常 | 妊娠期糖尿病无酮症酸中毒 | 不限 | ||||
羊水量异常 | 无羊水量异常 | 无羊水量异常 | 羊水过多,无羊水过少 | 不限 | 不限 | ||||
多胎,巨大儿 |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 ≤3胎妊娠无其他并发症 | 不限 | ||||
fgr | 无fgr | 无fgr | 无fgr | 不限 | 不限 | ||||
母儿血型不合 |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 母亲rh阴性血型,抗体滴度阴性 | 不限 |
附件2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分类监护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孕产妇保健监护范围 | ⅰ类产妇 | ⅰ类-ⅱ类孕产妇 | ⅰ类-ⅲ类孕产妇 | ⅰ类-ⅳ类孕产妇 | 所有孕产妇 |
产科负责人资质 | 主治医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 主治医师以上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 副主任医师以上 | 副主任医师以上,15年以上工作经验 | 主任医师以上 |
新生儿科配置 | 有条件情况下,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 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 配备主治以上职称的专职新生儿科医生,并有在三级医院新生儿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 配备新生儿科,nicu | 配备新生儿科、nicu |
年分娩量 | <300 | 300--1000 | 1000--2000 | 不受限制 | 不受限制 |
床护比 | 1:0.4 | 1:0.4 | ≥1:0.4 | ≥1:0.4 | ≥1:0.4 |
医护比 | 1:2 | 1:2 | 1:2 | 1:2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