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较大的市的法规草案,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市政府拟定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开展政府立法工作;
(四)负责对规章、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及编纂工作;
(六)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课题,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征求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并通过《厦门日报》或厦门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各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制定规章或拟定法
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较大的市的法规草案,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市政府拟定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开展政府立法工作;
(四)负责对规章、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及编纂工作;
(六)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课题,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征求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并通过《厦门日报》或厦门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各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制定规章或拟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