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21:37:4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延州政办函〔2008〕9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延边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援助贷款达到预期目的,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援助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我州发放的用于我州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第一稿)和产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专题研究相关费用支出的贷款。
第三条 延边州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借款人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此次技术援助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
第四条 延边州人民政府负责技术援助贷款的统筹使用,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延边州人民政府指定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延边州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拨付给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概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延边州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延边州发改委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申请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计划;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资料,监督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使用。
延边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足额安排资金给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二)监督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参与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延边州审计局的主要职责: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检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技术援助贷款工作成果验收。
第九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向延边州财政局申请偿债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指派专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项目经理对接,按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要求及时整理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各种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延边州财政局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十二条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支付依据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后报延边州财政局审核;
(三)延边州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退回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延边州发改委、财政局审批,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同时送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并将审核同意的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账户。
第十五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延边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以便延边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延边州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拨付给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期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延边州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足额筹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条 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汇总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延边州项目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延边州发改委、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一)重大质量问题;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延边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