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25: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权利与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市政府直接或授权相关职能机构对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批准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注册资本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决定,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四)市政府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章程。
第七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可通过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直接投资设立。
第八条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等,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国有投资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出资者对投入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
第十条设立国有投资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三章国有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国有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出资者的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董事会应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国有投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国有投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财务总监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四章国有投资公司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四)市政府规定并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接受出资者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向出资者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三)承担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有投资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向出资者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