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8]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总体工作部署,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做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大基础配套实施的投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在确保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据此,对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7件)
1.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制定《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共同起草);
2.为建立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制定《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
3.为加强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排涝、综合开发、旅游服务等效益,制定《镇江市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4.为提升城市夜景灯光设置水平和品位,进一步美化、亮化城市,制定《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5.为保障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农业技术进步,制定《镇江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镇江质监局负责起草);
6.为加强市区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水平,制定《镇江市市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7.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制定《镇江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档案局负责起草)。
二、需抓紧研究,适时出台的文件(16件)
1.《镇江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2.《镇江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农林局负责起草;
3.《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
4.《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5.《镇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7.《镇江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8.《镇江市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9.《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市规划局负责起草;
10.《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1.《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2.《镇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3.《镇江市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
14.《镇江市商品房预售监管暂行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
15.《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市拆迁办负责起草;
16.《镇江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
三、有关要求
1.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见、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要不断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增加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要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任务。各文件起草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方案、责任处室和主办人员,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条件,及时将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起草中遇到的问题。具体项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合作、积极配合,按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意见,共同确保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顺利完成。
4.明确时间进度。列入计划的重点文件要确保年内出台;适时出台的文件,相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做好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不能按时完成的重点文件,要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凡未列入计划、因特殊情况急需增加制定文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其他未列入2008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8]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总体工作部署,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做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大基础配套实施的投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在确保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据此,对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7件)
1.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制定《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共同起草);
2.为建立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制定《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
3.为加强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排涝、综合开发、旅游服务等效益,制定《镇江市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4.为提升城市夜景灯光设置水平和品位,进一步美化、亮化城市,制定《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5.为保障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农业技术进步,制定《镇江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镇江质监局负责起草);
6.为加强市区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水平,制定《镇江市市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7.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制定《镇江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档案局负责起草)。
二、需抓紧研究,适时出台的文件(16件)
1.《镇江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2.《镇江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农林局负责起草;
3.《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
4.《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5.《镇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7.《镇江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8.《镇江市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9.《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市规划局负责起草;
10.《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1.《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2.《镇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13.《镇江市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
14.《镇江市商品房预售监管暂行办法》,市房管局负责起草;
15.《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市拆迁办负责起草;
16.《镇江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
三、有关要求
1.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体现人民意见、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要不断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增加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要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任务。各文件起草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方案、责任处室和主办人员,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条件,及时将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起草中遇到的问题。具体项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合作、积极配合,按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意见,共同确保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顺利完成。
4.明确时间进度。列入计划的重点文件要确保年内出台;适时出台的文件,相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做好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不能按时完成的重点文件,要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凡未列入计划、因特殊情况急需增加制定文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其他未列入2008年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