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等规章修订、废止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12:36:0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文号: 宁水政[2007]490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对《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进行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开始施行;审议通过《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明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自2007年11月22日起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
附件:《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修订内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区域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水土保持规划;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