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也已经颁布了相应的规定,为维护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统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的《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废止。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错案责任有关人员予以追究。
三、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也已经颁布了相应的规定,为维护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统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的《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废止。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错案责任有关人员予以追究。
三、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