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23日00:03: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07年9月21日
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