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90号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06)36号)第二条第11项 “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余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