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06:45: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怀化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等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怀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算征收。用户应如实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表计量数据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计量的按照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
第六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经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免征污水处理费;符合国家标准,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第七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市供水公司、广铁怀化供电段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市供水公司、广铁怀化供电段应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执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当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件,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票据。
第十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排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水质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进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企业、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除责令其整改和进行处罚外,按规定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各排水单位和居民必须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规定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补充建设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侮骂、殴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