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云府法[2007]1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2007〕4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98号)等文件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各地、各部门参与清理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任务。为了进一步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止2007年6月30日由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即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的180件省政府规章,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及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规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上述两项清理原则中所称的法律,包括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三、清理方法
(一)请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列入《目录》的省政府规章中,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也要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
(二)请各州、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本级各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汇总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
(三)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通过召开法律顾问会、专家论证会、业务部门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和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报送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务必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报告(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要求为:
(一)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应当写明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清理结果等内容,所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逐栏填写,特别要将理由(建议及理由)一栏填写清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报告和意见、建议表,加盖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的印章。
(二)各州、市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报告,应当写明清理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清理结果等内容,所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逐栏填写,特别要将建议及理由一栏填写清楚。各州、市报送的报告和建议表,加盖法制机构的印章。
(三)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报告,要将认为规章的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已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而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意见、建议的情况,列专项予以统计和说明。??
(四)有条件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可以发电子邮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 系 人:经济立法处 刘 纯
电话:(0871)3619060、3620712(传真)
电子邮箱:mrsliuchun@sina.com?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云府法[2007]1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2007〕4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98号)等文件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各地、各部门参与清理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任务。为了进一步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止2007年6月30日由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即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的180件省政府规章,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及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规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上述两项清理原则中所称的法律,包括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三、清理方法
(一)请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列入《目录》的省政府规章中,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也要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
(二)请各州、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本级各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汇总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
(三)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通过召开法律顾问会、专家论证会、业务部门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和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报送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务必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报告(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要求为:
(一)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应当写明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清理结果等内容,所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逐栏填写,特别要将理由(建议及理由)一栏填写清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报告和意见、建议表,加盖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的印章。
(二)各州、市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报告,应当写明清理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清理结果等内容,所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逐栏填写,特别要将建议及理由一栏填写清楚。各州、市报送的报告和建议表,加盖法制机构的印章。
(三)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报告,要将认为规章的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已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而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意见、建议的情况,列专项予以统计和说明。??
(四)有条件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可以发电子邮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 系 人:经济立法处 刘 纯
电话:(0871)3619060、3620712(传真)
电子邮箱:mrsliuchun@sina.com?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