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作法和规范性文件

2020年07月13日19:03:3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新监发[20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局、环保局、各地、州、市监察局、环保局:
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要求,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局将对我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清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清理重点: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四)对环保部门、监察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清理要求:
(一)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的,应予修订。
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做相应处理。
(二)各地监察局和环保局应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主要从已清理文件的数量及颁布机关、文种、违规类型、纠正方式、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汇总,违规类型按清理的4个重点划分,纠正方式按废止和修订划分。
四、报送时间:各地监察局和环保局将清理结果于2007年7月31日前同时报送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环保局。
五、监督检查: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环保局将于2007年8月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应直接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自治区监察厅和环保局将直接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自治区监察厅 王
联系电话:2391705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局 朱建新 刘晶
联系电话:2311664/2319947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