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20日12:39: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