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07月23日16:23: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房技〔2005〕8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修改为“《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区(县)局设立二级或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修改为“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四、将第七条“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住宅;三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修改为“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五、将第八条“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住宅;单层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修改为“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六、将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结构复杂、鉴定难度大的项目,可以委托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或联合鉴定”。
七、将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点、机构规模、技术实力和设备能力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局办理调整变更备案手续”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需做必要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第二章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调整,并于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局办理调整变更备案手续。遗失《等级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
八、增加第十三条“《等级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年检换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九、增加附件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年检换证申请书”。
十、其它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房技〔2005〕80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