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0年07月13日14:42:28
发布部门: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蚌政办[2006]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
1《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代替。
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3《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17号)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等规定。
4《转发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蚌政(1995)25号)主要依据《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已被《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明令废止。
5《批转〈关于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蚌政(1995)76号)已被《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蚌办发(2000)33号)代替。
6《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通告》(蚌政(1996)57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作重大修订,该文已不再适用。
7《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1996)88号)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等规定。
8《印发蚌埠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1997)82号)主要依据《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已被《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明令废止。
9《印发〈蚌埠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1998)15号)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等规定。
10《印发〈蚌埠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70号)自2001年开始,政府每年均发布针对当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该文已不再适用。
11《关于印发〈1998-2010年蚌埠市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纲要〉的通知》(蚌政(1998)128号)已被《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蚌办发(2006)47号)代替。
12《关于印发〈蚌埠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1999)12号)现执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实施)。
13《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蚌政(2000)11号)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该文已过适用期。
14《印发关于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建设工程拆迁安置意见的通知》(蚌政(2000)20号)现执行《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该文已过适用期。
15《关于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2000)26号)已被《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2004)26号)代替。
16《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2005)42号)阶段性工作,已过适用期。
17《转发市劳动局市建委关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5)11号)现建筑企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该文已不再适用。
1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5)62号)已被《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蚌政(2006)44号)代替。
19《转发市建委淮河路商业街美化、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1995)80号)阶段性工作,已过适用期。
20《转发市建委关于打通和改造淮河路拆迁安置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6)100号)阶段性工作,已过适用期。
21《转发市国资局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7)61号)现执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规定。
22《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优待金社会统筹和建立拥军优属基金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92号)主要依据《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皖政(1996)36号)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  (2002)25号)明令废止。
23《关于印发〈蚌埠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7)93号)现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2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对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蚌政办(1998)68号)已被《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2004)26号)代替。
25《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8)81号)阶段性工作,已过适用期。
2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8)101号)为保障《蚌埠市1998年-2002年公路建设计划方案》而制定,现已过适用期。
27《关于印发〈蚌埠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9)15号)现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28《关于转发〈蚌埠市价格听证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9)16号)现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皖价法(2003)165号)等规定。
29《关于印发〈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9)24号)现执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30《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薄弱中小学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9)57号)阶段性工作,已过适用期。
31《转发〈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22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过适用期。其他内容现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规定。
32《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人力三轮车客运市场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32号)已被《转发人力客运三轮车租赁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3)65号)代替。
3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8号)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等规定。
34《关于印发蚌埠市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蚌政办(2003)33号)已被《印发蚌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43号)代替。

附件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修改理由
1《印发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72号)处罚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实施)。
2《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经营性占道收费的意见的通知》(蚌政(1998)84号)因2002年机构调整,具体负责收取占道费的市城建监察支队已由市建委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实践中收费主体随之由市建委调整为市行政执法局,但按照《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字(1996)565号),占道费的收费主体仍应为市建委。
3《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实施)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原则、方式等有新的规定。
4《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1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方式等有新的规定。
5《批转蚌埠市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蚌政(2000)12号)国有民办办学体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2006年实施)相抵触。
6《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3号)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对各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职责有新的规定。
7《关于印发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54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关于土地收储范围、方式、程序等有新的规定。
8《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意见》(蚌政(2001)112号)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修订)均已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9《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6)77号)水利部对《关于要求统一工程维护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名称的请示》的批复(水政资(1997)165号)已将原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规定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0《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1999)62号)文件中规定的失业金发放标准(140元/人)已与现实不符。
11《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0)37号)文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规定已与《失业保险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支出范围不符。
12《转发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4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已经不允许县乡硬性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