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发布文号: 穗客管[2006]206号
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切实保护出租客运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进行了修改,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客运企业与司机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时,可使用《示范文本》直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根据《示范文本》对原使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在约定乙方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得涉及收费项目或变相涉及收费项目,且应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我处备案。
二、《示范文本》条款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通用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一般性条款进行修改引用,但不得删除或改动通用条款。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我处咨询。
四、各出租客运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示范文本》供本企业使用。我处将加强对企业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企业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对在签订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关于推行使用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穗客管〔2006〕8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 穗客管[2006]206号
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切实保护出租客运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进行了修改,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客运企业与司机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时,可使用《示范文本》直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根据《示范文本》对原使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在约定乙方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得涉及收费项目或变相涉及收费项目,且应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我处备案。
二、《示范文本》条款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通用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一般性条款进行修改引用,但不得删除或改动通用条款。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我处咨询。
四、各出租客运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示范文本》供本企业使用。我处将加强对企业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企业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对在签订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关于推行使用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穗客管〔2006〕8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