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技发[2006]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 六 条修改为: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第九条修改为: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合同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略)
三、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 (略)
四、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技发[2006]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对《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 六 条修改为: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第九条修改为: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合同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略)
三、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规则 (略)
四、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