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统一使用本规则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各州、市可以自行制定。
国务院部门已经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于必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定不全的,省级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作补充性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规则附件'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目录'中的第17项《停止执行通知书》、第27项《行政复议决定书》、第40项《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需要对外发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确定编号方法和印鉴使用办法。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发文文头、文号,以附件第27号文书格式为例,应当按以下规定印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云×政行复决字〔年份〕第 号。
'云南省××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云×委(办、厅、局)行复决字〔年份〕第 号。
举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行复决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昆政行复决字〔2005〕第 号
云南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建行复决字〔2005〕第 号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文头、文号,以附件第10号文书格式为例,应当按以下规定印制:
举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政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楚政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气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气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编号应当一案一号,发文字号中的序号即为案件号。
第八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必须经有权签发的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制发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用纸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发布文号:
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统一使用本规则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各州、市可以自行制定。
国务院部门已经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于必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定不全的,省级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作补充性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规则附件'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目录'中的第17项《停止执行通知书》、第27项《行政复议决定书》、第40项《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需要对外发送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确定编号方法和印鉴使用办法。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发文文头、文号,以附件第27号文书格式为例,应当按以下规定印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云×政行复决字〔年份〕第 号。
'云南省××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云×委(办、厅、局)行复决字〔年份〕第 号。
举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行复决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昆政行复决字〔2005〕第 号
云南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建行复决字〔2005〕第 号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文头、文号,以附件第10号文书格式为例,应当按以下规定印制:
举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政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楚政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云南省气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
云气行复转告字〔2005〕第 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编号应当一案一号,发文字号中的序号即为案件号。
第八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必须经有权签发的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制发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用纸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