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20日11:03: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