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办〔2005〕6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0日
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实现廉政勤政,促进机关工作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的;
(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六)在工作中丢失、损毁相对人的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工作中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的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多次出现不作为问题,或因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九)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被投诉单位收到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搓麻将、下象棋、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的;
(十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刁难或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三)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或对党委、政府的决定、决策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四)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的;
(十五)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二)无法规依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群众或其他组织的;
(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五)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决定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除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追究法规责任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违反征收资格证、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五)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而隐瞒、袒护,不予制止、纠正的;
(三)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而未及
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无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七)使用、丢失或毁损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效能责任,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机关有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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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办〔2005〕6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0日
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实现廉政勤政,促进机关工作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的;
(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六)在工作中丢失、损毁相对人的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工作中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的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多次出现不作为问题,或因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九)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被投诉单位收到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搓麻将、下象棋、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的;
(十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刁难或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三)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或对党委、政府的决定、决策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四)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的;
(十五)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二)无法规依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群众或其他组织的;
(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五)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决定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除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追究法规责任外,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违反征收资格证、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征收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五)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而隐瞒、袒护,不予制止、纠正的;
(三)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而未及
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无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七)使用、丢失或毁损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效能责任,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机关有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对机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