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22日05:47: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未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各类传播媒介不得刊发。”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向各类求职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项修改为:“为失业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第一项:“违反规定发放就业证、卡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