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19: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转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委制定了《镇江市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
工作考核办法

市民发办市经贸委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5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3.新增注册资本数,完成目标数得16分;
4.吸纳民资合同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5.吸纳民资到位数,完成目标数得25分;
6.民营经济投资额,完成目标数得8分;
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完成目标数得6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工作(基本分15分)
1.机构建设(基本分5分)
(1)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3分。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扣1分;没有建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机构,扣1分;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少1人扣0.25分。
(2)工作基本条件2分。工作经费不足扣1分,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扣0.5分,没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扣0.5分。
2.内部管理(基本分5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2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3分。全年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10篇,每少1篇扣0.1分;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1分。
3.政策环境(基本分5分)
(1)投诉办结情况3分。对民营企业主的投诉办结率达不到100%,因处理不力而投诉到镇江市民发办的,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分。没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扣2分;已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和担保贷款规模没有达到倍增目标的,有1项扣1分。
二、加分项目
1.民营规模企业培育得分
(1)对当年有企业进入全市民营企业销售30强的辖市(区),每户企业加1分。
(2)当年新增1个销售5亿元企业,加1分;新增1个销售10亿元企业,加2分;上年销售已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每净增销售5亿元,加1分。
2.企业或产品新获国家、省级称号
(1)每新获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2)每新获1个中国专利金奖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3)每新获1个国家免检产品或江苏省名牌产品、中国专利优秀奖、江苏省著名商标,加1分。
三、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奖励标准
达到85分,给予基数奖20000元;85至100分,除基数奖外,超过85分部分,每增加1分,奖励1000元(得100分奖励金额35000元);超过100分部分,每增加1分,奖励2000元。
五、考核指标和基础资料来源
1.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投资额、规模企业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报表数为准。
2.新增私营企业户数、新增个体工商户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以镇江工商局报表数为准,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镇江工商局公布为准。
3.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以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为准。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
5.吸纳民资合同数以正式合同为准,吸纳民资实际到位数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项目投入台账为准,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统计。
6.机构建设、内部管理、政策环境等基础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法
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成立由市经贸委(民发办)、工商局、工商联、监察局、统计局等单位参加的考核小组,采取辖市(区)自查和考核小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后公布。
七、奖金来源
由市和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分别支付奖金额的50%。
八、考核对象
为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有关人员奖金由各辖市(区)自定。
九、其他
1.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当年度“镇江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民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