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
二○○五年六月八日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和区域划分,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饮食烧烤等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主次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举办宣传、咨询、促销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八条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九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条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一条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当对工地进行临时绿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
(三)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爆破;
(四)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五)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禁止超标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七)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八)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四条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发布文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
二○○五年六月八日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和区域划分,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饮食烧烤等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主次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举办宣传、咨询、促销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八条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九条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条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一条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当对工地进行临时绿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
(三)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爆破;
(四)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五)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禁止超标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七)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八)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四条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