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29号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的报告》(新司报[2002]34号ぉ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疆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过对新疆公证员协会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意新疆公证员协会参照新疆律师协会、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费标准,按照章程向公证处会员单位收取不超过公证费收入3%的会费,按照章程专项用于协会的各项开支。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29号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的报告》(新司报[2002]34号ぉ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疆公证员协会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过对新疆公证员协会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同意新疆公证员协会参照新疆律师协会、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费标准,按照章程向公证处会员单位收取不超过公证费收入3%的会费,按照章程专项用于协会的各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