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关于开展2011年《职

2020年07月23日11:08:58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要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联系人:季维辉 电话:010-687924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李晓军  电话: 010-842082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秦兴强 电话: 010-64463443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 峰  电话: 010-68591847

附件:1.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2.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形式(次数/份数)
省级
地/市级
县/区级
合计
新闻发布活动次数




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次数




公益广告播出时间(天)




宣传材料份数




深入企业宣传次数




现场咨询次数




接受咨询人数




培训班次数




接受培训人数




出动宣传车次




宣传画张贴情况
地铁 张,公交车 张,长途汽车站 张,火车站 张,广场 张,其他地点 张;合计 张。
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填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二○一一年 月 日

附件2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一、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二、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工作·健康·和谐。

五、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

六、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七、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八、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九、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粉尘作业戴口罩,不得尘肺身体好。

十一、戴耳塞,防噪声,安全作业不耳聋。

十二、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十三、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十四、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十五、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十六、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十七、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十八、改善作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十、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