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1:37: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公证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安徽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公证事业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三不变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立以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 
1、公证机构地体制改革要与市、县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现为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已具备改制条件的,可先改为事业体制;对现为行政体制、近三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处以及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暂时保留行政体制,但应按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管理和运行,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家《公证法》颁布实施前逐步过渡为事业体制。 
2、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一律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3、改制后的公证处,实行全员聘任制。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公证员中择优聘任。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4、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要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以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证处的收支状况、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各地的财力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其原定的行政编制一律收回司法行政机关。属司法行政编制的公证员,改制后不愿留在公证处工作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申请离退休,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离退休手续。 
5、积极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全省确定丑一2个公证处开展合作制试点。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6、实行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提高在职公证员队伍素质。选拔公证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后,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O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或调离。 
7、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分布 
1、严格控制新设公证机构。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设立事业或合作体制的公证处须报经省司法厅批准。 
2、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处的设置和分布,在司法部下达的公证机构控制指标内,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和公证人员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人均年业务收入不足一万元或年人均办证不足30件或不具备3人以上(其中有2名公证员)的公证处,以及同一业务辖区内,公证业务量不大、公证机构过多的公证处,应进行适当的撤并。 
四、公证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1、公证处实行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现有公证处的资产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5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再延缓两年),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2年底以前达到。到期仍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 
2、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改制后的公证处应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3、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处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作为责任赔偿基金,具体办法按司法部规定执行。 
4、建立完善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公证员离任后保证金予以退还。未交足执业保证金的公证员应暂停执业。具体办法按司法部规定执行。 
5、根据公证改革的需要,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工作秩序,对违法违纪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证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握好改革的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公证工作改革。要认真组织公证人员学习领会国务院、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安徽省公证条例》,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坚持做到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以确保全省公证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 
 
 
省司法厅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