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长卫基妇发[2010]3号
发布文号: 长卫基妇发[2010]3号
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把此项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培训 各单位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强督导 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反映发现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