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2020年07月23日11:24:35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ぉ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 54 条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