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23:18: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